1) R-n law
R-n律
2) BMO(Rn)
L~r(R~n)
3) R-μrelationships
R-μ规律
1.
Because of the influence of designing and detailing, dynamic response characteristics of multi-degree-of-freedom (MDOF) inelastic systems are more complex than that of SDOF systems; the research on the R-μrelationships of MDOF inelastic systems is still in immature stage.
目前国内外对多自由度体系的R -μ规律的研究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
4) n(R) group
n(R)群
5) (r,N)-policy
(r,N)-策略
6) Hl(Rn)
H~1(R~n)
1.
When <f(x),x 6 Rn, satisfies some size and smooth conditions, we show that the maximal functions defined by <p can characterize the Hardy space Hl(Rn).
当(?)(x),x∈R~n满足较弱的大小和光滑性条件时,本文证明了由它定义的极大函数刻画了Hardy空间H~1(R~n)。
补充资料:《大清著作权律》
中国清代宣统二年(1910)制定的关于保障著作者权利的专门法律。20世纪初,清政府预备立宪,并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与原则,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限制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显然,当时所称的著作权(版权)主要指出版权和复制权,而著作物(作品)的范围,则不仅包括书面作品,而且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认版权为作者的专有权利,并通过禁止某些行为 (即"禁例")予以保障。此类"禁例"有 6条:①凡经呈报注册取得版权的作品,其他人不得翻印复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进行剽窃;②接受作者的作品出版或复制,不得割裂、窜改原作,不得变匿作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该作品;③对于版权保护期满的作品,亦不得加以割裂、窜改、或变匿作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④不得使用别人的名字来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⑤对别人编著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写习题解答;⑥未发表的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他人不得强行取来抵偿债务。作者的专有权利,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必须履行呈报注册手续,经民政部批准后发给执照,方能取得。此外,转让和继承版权,亦应履行上述呈报手续。
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该法规定:①版权归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②作者死后首次发表的作品,继承人应享有为期30年的版权;③凡以学校、公司、会所等法人团体的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30年;照片的版权保护期为10年。上述保护期限,均从民政部注册发执照之日起计算。
对于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该法规定,注明原著出处的下列行为"不以假冒论":"一、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教科书及参考之用者;二、节录引用他人著作,以供己之著作考证注释者;三、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
该法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也作了特殊规定:合作作品的版权归合作者共有,作者死后,各个继承人可继承30年;出资聘人创作的作品,其版权归出资者;讲学或演说,虽然由其他人记录,其版权归讲演者所有,但讲演者同意授予记录者除外;将作品从外文译成中文,译作的版权归译者所有,但不能禁止他人翻译同一外文原作。
该法还规定,凡经民政部注册发给执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除罚款外,还可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
1911年中华民国建立,鉴于《大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大总统于民国元年(1911)3 月命令通告"暂行援用",直到1915年。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为北洋政府1915年和国民党政府1928年制定版权法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见彩图)
该法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等是。"显然,当时所称的著作权(版权)主要指出版权和复制权,而著作物(作品)的范围,则不仅包括书面作品,而且包括雕刻、模型等立体作品。该法确认版权为作者的专有权利,并通过禁止某些行为 (即"禁例")予以保障。此类"禁例"有 6条:①凡经呈报注册取得版权的作品,其他人不得翻印复制,及用各种假冒方法进行剽窃;②接受作者的作品出版或复制,不得割裂、窜改原作,不得变匿作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该作品;③对于版权保护期满的作品,亦不得加以割裂、窜改、或变匿作者姓名或更改作品名称发行;④不得使用别人的名字来出版发行自己的作品;⑤对别人编著的教材,不得擅自编写习题解答;⑥未发表的作品,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他人不得强行取来抵偿债务。作者的专有权利,不是作品完成后自行产生,而必须履行呈报注册手续,经民政部批准后发给执照,方能取得。此外,转让和继承版权,亦应履行上述呈报手续。
关于版权的保护期限和继承问题,该法规定:①版权归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享受30年;②作者死后首次发表的作品,继承人应享有为期30年的版权;③凡以学校、公司、会所等法人团体的名义发表的作品,版权保护期为30年;照片的版权保护期为10年。上述保护期限,均从民政部注册发执照之日起计算。
对于不视为侵犯版权行为的"合理使用",该法规定,注明原著出处的下列行为"不以假冒论":"一、节选众人著作成书,以供普通教科书及参考之用者;二、节录引用他人著作,以供己之著作考证注释者;三、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者。"
该法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继承也作了特殊规定:合作作品的版权归合作者共有,作者死后,各个继承人可继承30年;出资聘人创作的作品,其版权归出资者;讲学或演说,虽然由其他人记录,其版权归讲演者所有,但讲演者同意授予记录者除外;将作品从外文译成中文,译作的版权归译者所有,但不能禁止他人翻译同一外文原作。
该法还规定,凡经民政部注册发给执照享有版权的作品,如果受到侵犯,版权所有者可以诉诸法律,向"审判衙门"呈诉。对侵权者除罚款外,还可责令赔偿作者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制作假冒作品的器具。
1911年中华民国建立,鉴于《大清著作权律》"尚无与民国国体抵触之规定",大总统于民国元年(1911)3 月命令通告"暂行援用",直到1915年。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为北洋政府1915年和国民党政府1928年制定版权法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对中国今天实行版权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见彩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