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料:进出口商品认证
进出口商品认证
的,由商检机构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经认证合格的商品及其生产企业,由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国内外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或因质量问题国内外用户提出索赔退货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进出口商品认证商检机构证明某一种进出口商品符合特定标准的活动。中国国家商检局负责全国进出口商品认证的管理工作,并制定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商检局根据需要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进出口商品认证协议。商检机构根据认证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对经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进出口商品认证分为安全、卫生、质量认证。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进口商品应符合中国强制性标准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申请安全、卫生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或进口国强制性标准要求。申请质量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应符合对外贸易合同或认证协议规定的标准要求。申请进口国认证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认证的出口商品,应符合进口国认证机构和国际专业认证机构规定的标准要求。进口商品认证由国家商检局受理,并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对其样品的检测。经审查、检测合格的,由国家商检局批准后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出口商品认证由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受理,并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对其样品的检测。经审查、检测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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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