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administrative law environment
行政法律环境
5) environmental policies and laws
环境政策法律
补充资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表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民主的原则、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工作制度进行执法工作。如果不能秉公执法,给城市规划工作造成损失,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为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行事,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受到影响和损失的,一经所在单位发现,就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下级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现的比较严重的,以及难以在本单位解决的违法渎职行为,可以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如果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询私舞弊、滥用职权,性质和影响恶劣,致使城市规划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其行为后果已经构成触犯刑律,就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执法权。作为它的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能否严肃、认真、准确地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关系到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从思想上牢固树立起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自觉地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做到公正、廉洁、热情、无私,同时严格依法办事并严肃执法。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搞好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通过制定完善的公开化工作制度和严格的工作纪律,建立有效的群众监督、举报制度,促使工作人员能够自觉严明纪律、严肃执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