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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PRA
美国《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
2)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
《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
3)  rformance evaluation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
4)  legislation for government performance
政府绩效立法
1.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GPRA)is the symbol of legislation for government performance which became the world trend.
我国当前正在建设创新型国家,应当进行政府绩效立法引导建设创新型国家,并从产业政策、高效政府、激励约束兼容机制、政府预算投入、税收优惠、创新人才、政府采购比例、科技专门管理、赋予社会评估机构法律约束力等方面进行引导,最终实现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
5)  American Government and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
美国政府与宪政
6)  government performance
政府绩效
1.
The Evaluation of government performance Based on the Analytic Network Processs;
基于网络层次分析法(ANP)的政府绩效评估研究
2.
Analysis of impact from conflict on government performance;
冲突对政府绩效的影响分析
3.
Public Value-The New Criteria of Government Performance;
公众价值——政府绩效评估的新标准
补充资料:印度政府法案(1935)(Yindu Zhengfu Fa'an
      英国议会于1935年制定的关于英属印度宪政体制的根本法。其突出特点是实行省自治。
  
  1927年,英国当局派遣西蒙调查团来印考察宪政进展情况。但遭到印度各政党的一致抵制。后者要求给予印度自治领地位,遭英国当局拒绝。1930年,M.K.甘地发动和领导以争取印度独立为根本目标的文明不服从运动(见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虽然运动遭到失败,但英国统治当局不得不在统治体制上做出某些改变,以缓和局势。在3次英印圆桌会议后,英国政府于1933年3月公布印度宪法草案白皮书。1935年8月2日该白皮书经议会通过成为《印度政府法案》。
  
  《印度政府法案》包括两部分内容:全印联邦结构和省自治。它规定,印度的国家体制为英属印度各省和印度各土邦组成的联邦。各个土邦自愿参加联邦。联邦中央立法机构为中央立法会议和国务会议,两者只有有限的权力,通过的法律必须经英国印度总督批准方为有效,联邦的行政权完全操在英印总督手中。法案规定各省省政府由省立法会议的多数党组成,经省督批准即可。省政府对省立法会议负责,可在宪法范围内行使权限。
  
  印度各进步政党强烈反对这个政府法案,尤其是联邦结构部分。指出英国的目的不仅要维持其在印度的统治地位,而且包含着一种分裂印度的阴谋,赋于土邦王公以自由选择是否参加印度联邦的权力就是纵容分裂。英国当局被迫宣布,把法案中联邦结构部分搁置起来,先实行省自治部分,定于1937年初举行省立法会议选举。印度国民大会党、全印穆斯林联盟在坚持争取独立目标,完全反对《印度政府法案》的前提下,参加选举。结果国大党在全国5个省(马德拉斯、中央省、联合省、比哈尔、奥里萨)的立法会议中获得绝对的多数;在4个省(孟买、西北边省、孟加拉、阿萨姆)成为唯一的大党。同年7月,国大党在7个省(孟买、马德拉斯、联合省、比哈尔、中央省、奥里萨、西北边省)单独组成政府,实行省自治。
  
  省自治的实施表明印度民族解放运动获得一定进展,但是它并没有触动殖民统治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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