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oblique collision
斜碰
1.
A discussion on oblique collision of two smooth bodies from the storage coefficient of the elastic potential energy;
从弹性势能储能系数出发讨论两光滑小球的斜碰问题
2) oblique-impact
斜碰撞
1.
A formula of rebound distance based on coefficient of restitution was deduced through kinematic analysis of raw coal(mixed gangue) in the process of oblique-impact.
通过对斜碰撞过程中原煤(混矸)球的运动分析,推导出基于碰撞恢复系数的物料块反弹距离公式。
3) oblique collision
斜碰撞
1.
The geometrical theory for the formation of asymmetric jet(Ⅱ)——Asymmetrical oblique collision;
非对称射流形成的几何理论(二)——非对称斜碰撞情况
4) oblique impact
斜碰撞
1.
An oblique impact between a flexible rectangular beam and a fixed rigid sphere body was investigated.
本文研究柔性梁点面斜碰撞问题。
2.
The dynamic behavior of a two_degree_of_freedom oblique impact system consisted of two pendulums with non_fixed impact positions is investigeated.
对两个单摆组成的双自由度、非定点、斜碰撞振动系统的动力学行为进行了详细研究· 揭示了在双自由度、非定点、斜碰撞过程中恢复系数、摩擦系数、系统参数和碰撞前后系统状态之间的关系· 基于Poincar啨映射方法和非定点斜碰撞关系推导出该系统单碰周期n次谐运动存在性判据· 根据Floquet理论分析了该系统次谐运动周期解的稳定性问题,给出了Floquet特征乘子的计算公式· 通过数值仿真证实了该方法的有效性,同时分析了非定点、斜碰撞系统碰撞点位置的概率分布情况·
5) obliquecollision factor
斜碰系数
6) oblique-impact vibration
斜碰撞振动
1.
This paper studied the oblique-impact vibration of a double compound pendulum with the end displacement limit under harmonic moment excitation.
研究了简偕力矩激励作用下的平面双摆与单侧刚性约束面之间的斜碰撞振动,讨论并推导了系统在斜碰撞前后的状态关系,并用数值方法研究了激励参数和系统物理参数的变化对系统稳态行为的影响,揭示了斜碰撞振动系统的运动复杂性。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为防止船舶碰撞,确保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海上交通规则的国际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早在1910年若干海运国家就协商制定了《1910年布鲁塞尔海上避碰规则》。1948年在第三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上,对1910年避碰规则作了修正,通过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54年1月1日生效。1960年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称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四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对1948年规则作了修改,通过了《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于1965年9月生效。1972年10月16~20日,海协在伦敦召开会议,在对《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公约包括条款、附则和 4个附录。公约条款就公约签署、批准、生效条件和修正程序等作了规定。附则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则对公海、毗连区和领海内一切水域中航行的所有船舶在下列几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即:安全航速、避免碰撞、在狭窄水道航行和分道通航的行动准则;船舶之间追越、对遇、交叉、让路和直航时的责任;号灯、号型的设置位置和要求;各种声响和灯光的含义。4个附录是:①号灯和号型的位置和技术细节;②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③声号器具的技术细节;④遇险信号。公约自1977年 7月15日生效,并代替《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截至 1984年8月31日,公约共有88个缔约国。
中国于1957年12月23日承认了《1948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但对规则中的非机动船部分作了保留。但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生效后,中国于1980年1月7日加入了公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