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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ouble-controlled enterprise
双元控制主体企业
1.
This paper focus on the double-controlled enterprises that owner evades VAT by selling for cash with the operator s complot.
双元控制主体企业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逃避增值税。
2)  Double-Control Subject
双元控制主体
1.
Research on Income Tax Evasion of Enterprises with Double-Control Subjects;
双元控制主体企业所得税逃税研究
3)  Enterprise's double main bodies
企业双主体
4)  enterprise system/control right
企业体制/控制权
5)  enterprise dominant
企业主体
1.
The enterprise dominant production-education-research cooperation system at present is the strategy emphases of deepening system refor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constructing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enterprises to face the challenge and crisis of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本文从企业主导型模式的运行机制、问题及原因入手,分析了企业主导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典型模式,并为政府主管部门及企业主体提供了有意义的决策建议。
2.
Even more enterprise dominant production-education-research cooperation is the strategy focus to deepen scientific system reform and construct 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and enterprises use it as a good weapon to face competitive challenge.
本文从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成绩、问题和根源入手,分析了企业主导产学研合作创新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并在此基础上详细研究了四种近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典型模式和亟需推广的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模式,为主管政府部门及企业主体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决策建议。
6)  Controlling enterprise
控制企业
1.
While various measures taken for to complement group enterprise institutions are mainly focused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related subjects, to regulate the relation among controlling enterprises and dependent enterprises becomes one of the most basic .
既然企业集团是一种以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之间的联系为基础形成的企业组织体,那么就应当以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系为重要的切入点着手研究企业集团,本部分对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之间的法律协调进行研究,提出在形成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关系时,应当设置控股的告知义务和相互持股限制的有关制度或规则;完善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间的会计核算;在保障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
补充资料: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


【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部分是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虽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就金融机构讲,主要指合资的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金融机构。 对金融机构的征税,分两种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外国的金融机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这里所谓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金额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l)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 (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的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 (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经营的金融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金融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_L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