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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pply contract flexibility
供货合同柔性
2)  contract flexibility
合同柔性
3)  flexible power supply
柔性供电
4)  Supply flexibility
供应柔性
1.
Managing Supply Flexibility and Inventory Risks in an Innovative Product Supply Chain;
创新产品供应链的供应柔性和库存风险管理
2.
One hand,supply flexibility may provide an opportunity for an innovative product supply chain to be reconfigured with the different stage of product life cycle,so as to dealing with the uncertainty of demand and supply.
供应柔性和解藕点对于创新产品的供应链设计非常关键,一方面供应柔性可以使供应链随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改变,以应对其需求和供应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供应柔性可以通过解藕点的战略定位来获得,关注生产率的精益供应和强调柔性的敏捷供应被组合到创新产品的供应链中,可以形成一种基于延迟产品差异化的定制战略,以便使不确定需求和供应相匹配。
5)  Synchronized Supply
同步供货
1.
The Dependency and Promotion of Logistics Evolvement to Enterprise s Operating Mechanism ——A Practice of Synchronized Supply in Dongfeng Peugeot-Citroen Automobile Company;
物流演变对企业运行机制的依承与促进——神龙同步供货探索实践
6)  Agree to supply
同意供货
补充资料: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同时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 1.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再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范围和有效期为限; (2)原保险合同解除、失效或终止,再保险合同也随之解除、失效或终止。 2.再保险合同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合同。虽然再保险合同源于原保险合同,但并不是原保险合同的从属合同,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指出:“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的双方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原保险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并不是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在权利与义务对价方面,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人请求保险金赔偿,他们之间不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反过来,再保险人也不得向原保险合同投保人请求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不履行再保险给付义务为由,拒绝或延迟其对被保险方赔付或给付义务。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