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knowledge inclusion degree
知识包含度
1.
A new knowledge inclusion degree was introduced,and that there was a strict complemen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new knowledge inclusion degree and the information entropy given in [3] was proved.
从一个新的角度定义了知识包含度,证明了新定义的知识包含度与文[3]中所给出的知识条件信息熵之间具有严格互补的关系。
2) knowledge inclusive relations
知识包含关系
1.
The nature to realize the knowledge discovery with the tool was found,it is to hold the knowledge inclusive relations in the knowledge over universe and sizes of the knowledge particles.
对Rough Set理论的知识运算原理进行了研究,得出基于该工具的知识发现其本质,是关于论域的知识颗粒间存在着知识包含关系。
3) Knowledge capacity measure
知识含量测度
4) implicit knowledge
隐含知识
1.
Thus,implicit knowledge can be generalized as an explanatory concept of theory of meaning,which is import ant for us to understand Dummett s theory of meaning thoroughly.
“隐含知识”是达米特在说明其意义理论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 ,这一概念阐述了言语者与意义理论之间的认知关系 ,集中地体现了达米特意义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一般特征 ,因此 ,可以把“隐含知识”概念概括为意义理论的解释性概念 ,科学地审视隐含知识的内涵对我们深入理解达米特的意义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
2.
Being the soul of Dummett s theory of meaning,the principle of manifestation which penetrates every aspect of the theory,manifests the implicit knowledge ascribed to a speaker through his linguistic aptitude,speech actions and intention.
达米特意义理论的显示性原则旨在从言语者的语言能力、言语行为以及言语意向等层面显示归属给言语者的隐含知识,具有鲜明的语用学特征。
3.
Taking the principle of manifestation as its method,th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manifests that implicit knowledge attributed to the speaker through his linguistic aptitude,speech actions and intention.
理解的意义理论以显示性原则为手段,从言语者的语言能力、言语行为以及言语意向等层面显示归属给言语者的隐含知识。
5) knowledge content
知识含量
1.
On raising knowledge content i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论提高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知识含量
6) Tacit Knowledge
隐含知识
1.
A lot of excellent performances are based on the tacit knowledge of people in the practical tasks.
隐含知识是一种从不明确传授,但对人的成功有相当帮助的知识。
补充资料:私有制还包含遗赠权,但不包含继承权;继承问题的考察
所有权只包含以下各种权利,即每个人对自身才能、对利用自身才能所能生产的物
品、对用它们在公平交易中换得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自愿将这些物品给予他人
和他人接受并享用它们的权利。
因此,遗赠或死后赠与的权利成为私有制观念的一部分,但与遗赠有别的继承权却
不是如此。把人们生前未作出安排的财产首先传给他们的子女,他们如无子女则传给他
们最近的亲属,这种作法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都不是私有制原则所造成的后果。虽
然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但需要作政治经济学的考察,而且要从许多方面进行思考,但在
此叙述一下作者认为最可取的思想家们的观点,并非与本书无关。
没有理由可以认为在这一主题上各种现行观念是古已有之的。在古代,把死者的财
产传给其子女和最近的亲属,这种措置是十分自然和明白的,不可能有其他的措置来取
代它。首先,这些人通常就在现场;他们先行占有这种财产,他们即使没有别的权利,
也具有这种先占的权利,这在社会早期状态下是很重要的。其次,他们在所有者生前已
经是这种财产的共有者。如果这种财产是土地,则国家通常是将它授与一个家族而不是
授与个人;如果这种财产是由家畜或动产构成的,则它也许是靠家族中已达到可以劳动
或可以战斗年龄的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取得的,而且肯定是靠大家来保护的。近代意义的
独占的私有财产,在那个时代的观念中几乎不存在;因此,当一个家族的族长死亡时,
他留下的实际上只是他在分配中得到的物品,它转到了继承他权威地位的家族成员手里。
如果不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置财产,就会拆散这个由观念、利益和习惯联合起来的小小共
同体,并使他们在世界上漂泊流浪。这些想法,虽然多半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但对
人类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即人们由此建立了子女对其祖先的财产具有先天的权利的
观念;这种权利是祖先本人也不能否认的。在早期社会中,遗赠很少得到认可。这件事
明确地证明了(即使没有其他证明)那时所有权的观念是和现代的观念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家长制的最后历史形式%26#8212;%26#8212;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社会的单位不再是由一个
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个人,或最多是一对夫妇加上他们未自立
的子女。现在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家族的。子女长大以后就与父母的职业或财产
无关。倘若他们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而且并非由于对
全部财产的所有和管理具有发言权,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财产的享有具有独占性。至
少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从限定继承权
或财产授与权来看有障碍者,不在此列)。通常认为较远的亲属是和家族完全脱离的,
和家族的利益毫无关联。他们对于比自己富裕的亲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权利,就是在其
他条件相同时可以优先得到适当的职务,并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取得某些帮助。
社会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肯定会使财产继承的依据产生很大的差异。对于没有遗嘱
就死去的人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或近亲,现代著述家们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两点:一
是法律认为这种处置办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愿;二是让一直同父母一起过富裕生活的人
一下子失去丰饶的享受而陷于贫困,会使他们感到痛苦。
这两种论据都有一些说服力。在死者未留下遗嘱,无人能知道他打算如何处理时,
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按父母或保护人的责任来对待这些子女或抚养对象。然而,因为法
律不能就个人的各种权利要求作出决定,它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下面考察一下这些规
则的内容。
首先,我们可以这样说,除非(对于特定的个人)有特殊的理由,任何人没有义务
以金钱供养旁系亲属。
品、对用它们在公平交易中换得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他自愿将这些物品给予他人
和他人接受并享用它们的权利。
因此,遗赠或死后赠与的权利成为私有制观念的一部分,但与遗赠有别的继承权却
不是如此。把人们生前未作出安排的财产首先传给他们的子女,他们如无子女则传给他
们最近的亲属,这种作法也许正确也许不正确,但都不是私有制原则所造成的后果。虽
然解决这样的问题,不但需要作政治经济学的考察,而且要从许多方面进行思考,但在
此叙述一下作者认为最可取的思想家们的观点,并非与本书无关。
没有理由可以认为在这一主题上各种现行观念是古已有之的。在古代,把死者的财
产传给其子女和最近的亲属,这种措置是十分自然和明白的,不可能有其他的措置来取
代它。首先,这些人通常就在现场;他们先行占有这种财产,他们即使没有别的权利,
也具有这种先占的权利,这在社会早期状态下是很重要的。其次,他们在所有者生前已
经是这种财产的共有者。如果这种财产是土地,则国家通常是将它授与一个家族而不是
授与个人;如果这种财产是由家畜或动产构成的,则它也许是靠家族中已达到可以劳动
或可以战斗年龄的所有成员共同努力取得的,而且肯定是靠大家来保护的。近代意义的
独占的私有财产,在那个时代的观念中几乎不存在;因此,当一个家族的族长死亡时,
他留下的实际上只是他在分配中得到的物品,它转到了继承他权威地位的家族成员手里。
如果不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置财产,就会拆散这个由观念、利益和习惯联合起来的小小共
同体,并使他们在世界上漂泊流浪。这些想法,虽然多半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但对
人类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即人们由此建立了子女对其祖先的财产具有先天的权利的
观念;这种权利是祖先本人也不能否认的。在早期社会中,遗赠很少得到认可。这件事
明确地证明了(即使没有其他证明)那时所有权的观念是和现代的观念完全不一样的。
但是家长制的最后历史形式%26#8212;%26#8212;封建家族已消亡很久了,社会的单位不再是由一个
共同祖先的全部子孙组成的家族或氏族,而是个人,或最多是一对夫妇加上他们未自立
的子女。现在财产是属于个人的,而不是家族的。子女长大以后就与父母的职业或财产
无关。倘若他们分得父母的金钱资产,这也是出于父亲或母亲的意愿.而且并非由于对
全部财产的所有和管理具有发言权,通常只是由于某一部分财产的享有具有独占性。至
少在英国父母亲有权取消他们子女的继承权,并把他们的财产留给外人(从限定继承权
或财产授与权来看有障碍者,不在此列)。通常认为较远的亲属是和家族完全脱离的,
和家族的利益毫无关联。他们对于比自己富裕的亲戚所大抵具有的唯一权利,就是在其
他条件相同时可以优先得到适当的职务,并在有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取得某些帮助。
社会结构如此重大的变化肯定会使财产继承的依据产生很大的差异。对于没有遗嘱
就死去的人的财产给予他的子女或近亲,现代著述家们所持的理由通常有如下两点:一
是法律认为这种处置办法更接近于死者的心愿;二是让一直同父母一起过富裕生活的人
一下子失去丰饶的享受而陷于贫困,会使他们感到痛苦。
这两种论据都有一些说服力。在死者未留下遗嘱,无人能知道他打算如何处理时,
毫无疑问,法律应该按父母或保护人的责任来对待这些子女或抚养对象。然而,因为法
律不能就个人的各种权利要求作出决定,它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下面考察一下这些规
则的内容。
首先,我们可以这样说,除非(对于特定的个人)有特殊的理由,任何人没有义务
以金钱供养旁系亲属。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