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和竞争战略
关于竞争的概念问题,早在1907年德国法学家罗伯在其著作中对竞争作过这样的解释:竞争是各方通过一定的活动来施展自己的能力,为达到各方共同的目的而各自所作的努力,而且竞争行为仅存在于同类商品的供应之间。综合各家学说,可对竞争赋予一个一般性定义,竞争主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通过提供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为争夺市场地位或顾客而作的较量,并产生优胜劣汰的结果。
竞争一种社会互动形式,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对于一个共同目标的争夺。竞争分为两种:(一)正式
竞争,即有组织的竞争,如体育比赛等。(二)非正式竞争:不是有组织地明确宣布的竞争,但实质上可以比出水平高低的某些社会活动,如学生升学考试等。竞争具有以下特点:(一)它必须是人们对于一个相同目标的追求,目标不同就不会形成竞争。(二)这个追求的目标必须是较少的和比较难得的。对于数量很多、轻而易举即可得到的目标的追求,不能构成竞争。(三)竞争的目标主要在于获取目标,而不是反对其他竞争者。竞争虽然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相互排斥或相互反对的关系,但是一种间接的反对关系,而不是直接的反对关系。(四)竞争按照一定的社会规范进行。为了防止竞争发展成为人们之间的一种直接反对关系,就必须制定一些各方都必须遵守的规则。涉及政治、经济领域的一些大规模竞争,往往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持,否则就会变成暴力或战争,导致社会动乱。
市场竞争的基本特征:
1、竞争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如果在特定的市场里只有一个企业想参与竞争,则不成其为竞争。在特定的市场里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参与竞争。在特定的市场里虽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可以参与竞争,但由于其中一个企业实力过强,其他企业无法与之匹敌,则该企业即独占整个垄断,就在于让特定的市场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使两者之间形成竞争关系。
2、竞争必须发生在同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在生产或经营同类商品的企业之间,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之间发生竞争一般是不可避免的。其次,竞争必须是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争夺。
3、竞争必须发生在同一个特定的商品市场或劳务市场上。
竞争还有卖方竞争和买方竞争之分,前者是作为卖方主体的商品和劳务提供者之间的竞争,后者则是作为买方主体的商品和劳务的接受者之间的竞争。
竞争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26ldquo;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6rdquo;这一款规定,就是竞争的基本原则。
竞争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于一切市场中的交易行为,适用于一切市场经济的主体,既是衡量市场经济主体交易行为的善恶、是非、美丑的道德标准,也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准则。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才予以保护;否则法律不承认其相应的合法性,自然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都相应地把这些基本原则列为自己调整的领域的基本原则。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违背这些基本原则的行为。当这些原则适用到反不正当竞争这个特殊领域时,呈现出它特有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特点。
竞争力
竞争力是参与者双方或多方的一种角逐或比较而体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它是一种相对指标,必须通过竞争才能表现出来,笼统地说竞争力有大有小或强或弱。但真正要准确测度出来又是比较难的,尤其是企业竞争力。
竞争力是对象在竞争中显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