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abor rights
劳工权益
1.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corporation and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与中国劳工权益保护
2.
Nowadays,enterprises in China try to pursuit maximum profits while often ignore the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目前我国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忽视劳工权益保护的现象。
3.
Being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f social accountability in the world that can be used in the third party attestation,in substance,SA8000 makes a strong point of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and humanistic care enforcement.
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的实质是对劳工权益的保护,不能简单地认为它是发达国家的一种贸易壁垒新形式。
2)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
农民工劳动权益
1.
Therefore,to improve migrant workers labor rights,we should set about from several aspect of the.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尚存在诉讼当事人制度的不完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的不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不当,劳动合同法落实不力等缺陷。
3) express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劳工权益表达
5) violation of laborers basic rights
侵犯劳工权益
6) labor interests safeguards
劳工权益保护
1.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labor interests safeguards is complex, it refer to various aspects, to advance the labor interests safeguards level on the reflec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s a long-term process.
国际贸易与劳工权益保护相联系的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涉及到国际国内、经济社会、政治各个方面,在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差异较大的形式下,关于国际贸易中劳工权益保护水平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长期的博奕的过程,各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会采取各不相同的立场,但在这个长期的过程中,国际贸易中的劳工权益保护水平在每一个阶段必然会呈现出适应该阶段的特点。
补充资料:《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包括章程本身和一个附件:《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分(即《费城宣言》)。1972年修订本,包括一个序言、四章四十条。序言指出,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促进社会正义便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序言认为,现有的劳动条件使大量的人遭受不公正、苦难和贫困,因此,改善劳动条件便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包括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承认同工同酬的原则,承认结社自由的原则等内容。第一章组织,共13条,主要对会员国资格、该组织的各级机构构成和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会员国,“凡联合国创始会员国和经联合国大会依照其宪章规定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的任何国家,在其函告国际劳工局局长正式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所载义务后,可成为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的大会经2/3到会代表,其中包括2/3到会并参加投票的政府代表投票赞成,也可接纳会员国”。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性机构是会员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际劳工局。第二章程序,对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局理事会的运行原则以及国际劳工标准的监督程序作出了规定。如第19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保证在国际劳工大会闭幕后一年内,在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18个月内,将大会通过的新公约和新建议书提交主管机关,以便制定法律或采取其他行动。第22条规定,各会员国应就其参加的公约中各项规定的实施所采取的措施向国际劳工局提出年度报告。第24条、第26条规定了针对违约国的申诉权和控制权,当事国政府应对此做出适当的声明或答复,如理事会认为答复不能令人满意时,可设立一调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口第三章‘股规定,主要就批准公约的程序和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37条特别规定了上诉国际法院以解决对章程和公约在解释方面的分歧或争执,尽管这一权力从未被任何国家或方面援引过。第四章杂项规定,指出国际劳工组织为独立法人,它在各会员国领土内享有为达到其宗旨所必要的特权及豁免待遇。 新会员国加入必须接受章程载明的各项义务,会员国如对章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结社自由有严重违反,根据章程将受到申诉或控诉。国际劳工组织章程根据时局变化经过多次修订,其中最重要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蒙特利尔大会作出的修订。其主要内容,一是将《费城宣言》以附录形式并于章程之中,从而大大扩展了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二是重新界定了主要机构的职能和地位,大大加强了理事会的权限,由一个监护机构变成了一个真正的执行机关。三是调整了国际劳工立法的机制,采取了加强标准体系确切性、灵活性和实效性的措施安排,而没有像一些人预料的那样赋予国际劳工大会以真正的立法权和对各国政府采取强制性决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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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