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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ydrocarbon-generating potential
生烃能力
1.
The assessment on the hydrocarbon-generating potential of the Jurassic source rock is seriously restricted by little outcrop,few wells to the targeted formation,less survey ground work,being short of related data,and so on.
为此,通过野外剖面细测和钻井资料分析,揭示了柴西阿尔金山前侏罗系地层中烃源岩分布特征,首次发现阿尔金山前月牙山北存在较好的烃源岩露头;根据有机碳含量、有机质显微组分、热解参数、干酪根元素组成、干酪根碳同位素特征、红外光谱特征和饱和烃生物标志化合物等地化特征,综合分析了该区侏罗系岩样的有机质丰度、有机质相和有机质演化特征,并对其生烃能力给予了评价。
2.
Integrated barkinite and vitrinite in coal, a hydrocarbon-generating simulation was carried out and a hydrocarbon-generating potential was explored for the main source rocks in this study area.
南鄱阳坳陷发育多套烃源岩,主要为上二叠统龙潭组暗色泥岩和煤、下二叠统茅口组泥灰岩以及栖霞组灰岩,结合煤中树皮体和镜质体的生烃模拟结果,探讨了研究区主要烃源岩的生烃能力
2)  hydrocarbon generation capacity
生烃能力
1.
On this basis and combining with the reservoir forming characteristics of Shanxi group in Sulige areas,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hydrocarbon generation capacity of Shanxi group had the middle or slightly low level.
在此基础上,结合苏里格地区山西组成藏特征,综合评价认为山西组生烃能力居于中等偏低的级别。
3)  capability of hydrocarbon generation and expulsion
生排烃能力
1.
Study on capability of hydrocarbon generation and expulsion from marine carbonate source rocks;
海相碳酸盐岩烃源岩生排烃能力研究
4)  hydrocarbon supplying ability
供烃能力
5)  hydrocarbon-generating characteristics
生烃性能
1.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hydrocarbon-generating characteristics of coal are closely related to organic type,vitrinite content and rank of coal.
对鄂尔多斯盆地石炭-二叠纪煤进行深入的生烃性能研究,通过煤岩、煤质、热解试验结果,分析影响煤的生烃性能的主要因素,探讨各种技术参数间的相关关系。
6)  hydrocarbon potential
生烃潜力
1.
sedimentary fills and hydrocarbon potential of the Muglad basin have been discussed.
研究表明 :该盆地发育冲积、扇三角洲、三角洲、湖泊和深水浊积岩相等 5种沉积相 ,分别构成河流 -三角洲 -湖泊和扇三角洲 -湖泊等两大沉积体系 ;主要烃源岩发育在下白垩统 AG组 ,该组上部以砂岩为主 ,生烃潜力差 ,下部主要是干旱气候期的沉积 ,生烃潜力亦差 ;AG组中部以暗色泥页岩沉积为主 ,发育在成盆早期 ,为中 -深湖泊沉积 ,但分布较为局限 ;该段地层厚 2 0 0 0 m,60 %以上为暗色泥、页岩 ,是穆格莱德盆地油气勘探的主力层
2.
The present paper discusses hydrocarbon potentials and maceral distributions of source rocks in the Carboniferous-Permian (C-P) sequence stratigraphic framework of Bohaiwan Basin by sequence stratigraphy, organic petrology, and geochemistry.
针对层序地层学在烃源岩评价及预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层序地层学、有机岩石学和有机地球化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对渤海湾盆地C-P烃源岩生烃潜力和有机显微组分的分布。
3.
They all have good organic types, high abundance of organic materials and high hydrocarbon potentials.
它们有机质丰度高,类型好,生烃潜力大,在生物标志化合物、碳同位素及成烃演化上具有明显的差异,为油源分析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补充资料: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关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按照抵触规则所应适用的某一有关国家的实体法。
  
  法人的属人法  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一个组织或实体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成为法人,具有法律人格即法人资格,各国法律的规定很不一致。例如法国的法律对于任何民事或商业性质的合伙,都可赋予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及瑞士等国家的法律,却不认为合伙可以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关于这种法律人格的有无问题或关于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的有无问题,如果发生法律抵触,在国际私法上,历来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解决。但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在各国理论和实践中又有以下两种主张:
  
  本座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本座"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但对本座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管理中心地或称主事务所而言。一般说来,这里是法人的董事会作出重要决定和实行中央控制的地方,也是它完成许多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地方,如签订关于收购原料、出售产品等的重要合同,大都是集中在这里进行。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以及日本和南美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委内瑞拉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另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指营业中心地或称开发中心地而言,就是公司进行生产、交易、投资或其他活动的地方,如工厂、矿山等都是。这种营业中心地可以同时分散在几个不同的国家,因而这种主张在实际上是很少采用的。
  
  成立地说  认为法人的属人法应依它的成立地来决定,其属人法即其据以成立的那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亦即它的成立地的法律。根据这种主张,法人是按照一定国家的法律创设起来的,它是从该法律而获得其存在的,因此,一个法人依什么国家的法律成立,该国的法律就是它的属人法。英美法系国家,以及秘鲁、古巴、危地马拉、菲律宾等国,都采取这种主张。
  
  不过,一个公司的创办人,往往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规避本国法律的较严规定,而选择在另一国家依该国较为宽大的法律成立法人;这种法律规避的情况在美国尤为常见,特别是规避本州的法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定法人的属人法和承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一个标准。 例如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订的《承认外国公司、社团和财团法律人格公约》(截至1983年3月1日尚未生效)就规定:在一个缔约国内依该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其他缔约国应予以承认;但如其他缔约国认为其真正本座是在内国或甚至是在第三国内,则对依上述法律所取得的法律人格可不予承认。又如1965年10月9日国际法学会关于股份公司的决议,也有类似的主张。
  
  法人的属人法,不仅决定法人是否存在,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否具有一般的权利能力,它还决定:①法人机关的组织、其代表权的范围和限制、法人与社员的关系、社员的权利和义务。②法人能享有什么权利,即特别权利能力问题;能为什么法律行为,即行为能力问题。这不仅决定于法人的属人法,同时还决定于行为地法及其他应适用的法律。③法人的解散和效果等等。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  法人虽然依其属人法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不是在所属国家以外的任何国家也当然具有这种独立的人格。一个外国法人,通常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法人的国籍  一个国家在承认外国法人以前,必须先解决该法人的国籍问题。关于法人是否也象自然人那样可以具有国籍,在学者中间虽有争论,但多数学者认为法人的国籍这个概念十分必要。至于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英美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成立地为标准,欧洲大陆国家的学者一般主张以法人的本座为标准。这和确定法人的属人法的标准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属人法也就是法人的本国法。
  
  承认的行政手续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并不需要有特殊的行政手续,只要外国法人依其属人法已经成立,内国即可予以承认。如英、美就是这样。但有些国家比较严格,外国法人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才能予以承认。例如联邦德国对于非商业性质的法人组织,就需要有这种特别许可,否则这种组织在联邦德国境内就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对于商业性质的组织,如股份有限公司,则不需要有这种特殊的承认行为。又如法国甚至对商业性质的公司,也需要有特殊的命令才能予以承认。
  
  承认的性质  承认一个外国法人,并不是把它转变为一个内国法人,而只意昧着这个外国法人在内国也被认为有法人资格。这种承认,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应当认为某一外国组织是法人,或应认为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若干自然人的总和,应依该组织的属人法来决定。承认只是确认依外国属人法应认为是法人的外国法人在内国也是法人。
  
  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  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并不意味着就可自由地在内国享有任何权利或进行任何活动,而不受任何限制。外国法人在内国能享有什么权利和进行什么活动,即它在内国的特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除应受它的属人法的支配外,还必须同时受内国法的支配。除条约另有规定外,每个国家都有权自由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权利和进行活动的范围。例如有些国家规定外国法人不得在内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管依其属人法它是否能享有这种所有权。还有些国家严格限制甚至绝对禁止外国法人在内国经营公用事业、金融、保险等企业。一个国家如何规定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各国政权的性质、各国的对外政策以及它与外国法人的本国的关系。一般的原则是:外国法人被承认后,可以在其章程的范围内,享有内国的同类法人所能享有的权利,但不能享有较内国的同类法人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外国法人如要在内国从事营业活动,内国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政策,分别按照各类法人的不同情况,加以限制甚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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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