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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tarization [英][,nəutərai'zeiʃən]  [美][,notəraɪ'zeʃən]
公证
1.
Reflections aroused by a testament notarization;
一份遗嘱公证引发的思考
2.
Analyze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False Notarization;
虚假公证的危害及防治探析
2)  Notary [英]['nəʊtəri]  [美]['notərɪ]
公证
1.
O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Notary System in China;
论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2.
Administrative Law Perspective of the Notary and Registr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行政法视野下的公证和物权登记
3.
Research on Some Problems of Our Country s Notary Legal System;
我国公证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3)  notarial evidence
公证证据
1.
11,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notarized overseas evidence and notarial evidence and makes suggestions of legislation related to the notarial and authenticated procedure of overseas evidence.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对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进行论述,认为公证认证程序作为域外证据取得证据能力前提条件的规定存在弊端,同时认为,“经过公证的域外证据”与“公证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证据效力上不能等同,并对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4)  notarial certification
公证证明
1.
In some way, we may say that the notary system is the system of notarial certification.
公证证明是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公证制度就是公证证明制度。
5)  a notarialdeed
公证证书
6)  notarial verification
公证鉴证
补充资料:公证
公证
notary

   国家公证机关按照公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申请,对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证明它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非讼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行政手段。办理公证的人员称公证人或公证员。由公证人员对一定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证明的行为称公证行为。通过公证所发生的法律效力称公证效力。
   公证制度由来已久,远在罗马共和时代,就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有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出现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从9世纪到15世纪,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
   综合各国公证组织体制,不外3种类型: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公证机关与法院并行;公证机关与地方政府并行。这是基于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和不同国情形成的。
   中国设有公证处。民国时期就有承办公证事务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务院决定在大中城市设立公证处,它的主要任务是证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经销、代销等合同,并监督合同按约履行。1958年以后,公证工作一度被削弱,后来几近取消。1978年起,公证工作开始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各地陆续重建公证处。特别是由于对外开放的需要,公民个人和法人发往国外的文书要求公证证明的逐渐增多。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第一部公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制度逐步完备。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②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③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2类,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④证明非争议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日后可能发生争议的需要,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⑤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⑥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⑦保管遗嘱,保管文件。⑧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①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②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形式条件。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③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公证组织是,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一切公证行为由公证员办理,助理公证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行为。公证处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司法部通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检查监督全国公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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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