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privilege abuse
权限滥用
1.
To prohibit privilege abuse,operating system must clearly know the necessary privileges needed by a program.
要限制权限滥用 ,操作系统必须清楚哪些是应用程序正常所需权限 。
2) Limitation of the abuse of dismissal right
限制解雇权滥用
3) patent misuse doctrine
限制专利权滥用原理
4) abuse of power
权力滥用
1.
The socialization of power provides a social basis for the existence of bribe crimes; the alienation of power is the basic reason of producing bribe crimes; and the abuse of power is the means of realizing the purpose of bribe crimes.
其关联体现在:权力社会化为贿赂犯罪的生存提供了社会基础;权力异化是贿赂犯罪生成的根本原因;权力滥用是贿赂犯罪目的的实现手段。
2.
The mode of internal supervision of investigations in China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abuse of power.
我国这种以内部监督为主的侦查权控制模式,客观上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
5) power abuse
滥用职权
1.
Research on Several Problems of Crime of Power Abuse;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2.
The crime of power abuse is that: Personnal in governmental departments are beyond power and cause much more loss to the pountry and the people.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或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6) abuse of rights
权力滥用
1.
The procedure verdict is a procedure platform to control the abuse of rights and to carry through the saving of rights.
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判是抑制权力滥用的平台,它可以用来规范侦查权的行使和有效地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是公民权利救济的平台,它为当事人提供"为权利而奋斗"的机会;还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平台,它有利于程序性争议的及时解决和抑制当事人滥用程序诉权。
补充资料:《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哪些权限?
《城市规划法》对城市规划管理赋予了七种权限,即立项参与权、建设用地核定权、建设工程批准权、用地调整权、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和复议裁决权。
(1)立项参与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任务书(计划)方面的参与权。
(2)建设用地核定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指建设用地)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具有定性(使用性质)、定位(用地位置)、定界(用地界限)和定量(用地面积)的“四定权”。
(3)建设工程批准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可以施工的批准权。
(4)用地调整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实际上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的调整权。
(5)监督检查权。《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检查权。
(6)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处罚权。
(7)复议裁决权。《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规定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行政复议的复议裁决权。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