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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保险公司与理赔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过程


保险公司与理赔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过程


  [保险公司与理赔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过程]理赔代理人代表委托公司的利益,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有关保险的理赔、给付赔款、检验、定损、追偿和损余处理等事项。理赔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确立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并明确其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理赔代理工作的第一步。一般而言,理赔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保险公司和代理人通过签订协议加以明确的。在理赔代理协议中主要应规定: 1.代理人有权核定的赔款金额。这主要按照理赔代理人的信誉、理赔工作质量以及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情况来确定。 2.给付赔款必须提供的索赔单证。不同的险种要求提供的单证不同。 3.授权代理人代出共同海损担保(海上保险)。 4.代办追偿的范围,收费的标准以及赔款结算的手续等。 5.对于需要诉讼的案件,除非经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一般是无权代办的。 在理赔代理协议中,必须明确理赔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避免由于权限规定不清而带来的纠纷。具体来说,代理人的权限因其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以海损代理人为例,海损代理人(Ave珑唱eAgents)是代保险公司检验保险货物和处理赔款的代理人的通称。一般分为检验代理人(survey Agenis)和理赔代理人(clailnssetiling Agents)。这两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所不同。 检验代理人即在代理名册上注有三角符号的,当保险货物发生损失时,他们代保险公司检验货物的损失,不负责处理案件,不代给付赔款。在他们检验货物,出具检验报告后,由收货人持检验报告及其他有关单据,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代理人即代理名册上注有星号的,他们不仅代保险公司检验受损保险货物,而且还代保险公司处理赔案,给付赔款,这类代理人也可分为有核赔权的代理人和无核赔权的代理人两种。有核赔权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处理赔案,而无核赔权的代理人则无此权利。关于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述及,在此不再赘述。 理赔代理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理赔代理协议之后,就取得了理赔代理权,可以根据理赔代理协议所规定的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理赔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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