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pecial individuals
特殊个体
1.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easons for the weakening of powers of supervisory organization was the lack of effective supervision to special individuals eunuchs.
但唐中后期,监察制度遭到破坏,监察权力被削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处于权力中心的特殊个体宦官缺乏有效监督。
2) special tree and population
特殊个体与群体
3) special individuality
特殊个性
4) the special build
特殊体型
1.
Discussion on the supplement and correction to the special build clothing;
刍议对特殊体型服装的补正
5) special position
特殊体位
1.
Objective To observe the outcome of special position intervention in women with persis- tent occipito posterior position(POP)or persistent occipito transverse position(POT).
对研究组产妇实施特殊体位护理以纠正胎位;对照组产妇常规护理。
6) special community
特殊群体
1.
In addition,,renew the traditional conception of college sports convalescence education and found a new system to carry out health education on the special community in colleges.
更新高校体育健康教育的观念 ,为解决高校中特殊群体的健康教育创立新体系。
补充资料: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中国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4年,中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税有关规定征税的。其间在1963年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时,对个体工商户单独制定了14级全额累进税率,提高了税收负担,目的在于限制个体经济。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在挖掘劳动潜力,增加社会财富,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适当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负担,规定在相当于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税负标准。但各地执行很不一致,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差别很大,各地区间所得税负也不平衡。为了平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正确处理和调节国家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沿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业户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另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就其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款,具体加成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税法还规定对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至1984年,中国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税有关规定征税的。其间在1963年改进所得税征收办法时,对个体工商户单独制定了14级全额累进税率,提高了税收负担,目的在于限制个体经济。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较快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在挖掘劳动潜力,增加社会财富,活跃城乡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积极作用。为了鼓励个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适当调整了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负担,规定在相当于集体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原则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税负标准。但各地执行很不一致,个体工商户收入水平差别很大,各地区间所得税负也不平衡。为了平衡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税负,正确处理和调节国家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监督管理,引导其沿着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方向健康发展,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以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业户为纳税人,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计税依据,采用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其中,最低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为7%;最高一级是全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税率为60%。另对纳税人全年应纳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就其超过部分的应纳所得税额加征10~40%的所得税款,具体加成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税法还规定对孤老、残疾人员和烈军属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以及某些社会急需、劳动强度大而收入又低于一定标准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