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Antarctic map
南极洲全图
2) Antarctica
[英][æn'tɑ:ktikə] [美][æn'tɑrktɪkə]
南极洲
1.
Comparison of Lower Level Geopotential Height in the Antarctica Calculated from Two Reanalysis Data Sets;
南极洲低层两种位势高度再分析资料的比较
2.
Antarctica can be divided into 2 big structural units, ie East antarctica shield and West Antarctica Mesozoic Cenozoic fold belt.
南极洲主要可分为东南极地盾及西南极中新生代褶皱带两大构造单元。
3.
Vanda Lake is located in Wright Valley of Antarctica, it is a saline lake with typical dimictic calcium chloride.
南极洲万达湖湖水上部为氧化环境,铬浓度较低,Cr~(6+)占主导地位,主要以CrO_4~(2-)形式存在;下部为还原环境,铬浓度高,Cr~(3+)为主,以Cr(OH)_2~+和Cr(OH)~(2+)形式存在。
3) Antarctic meteorites
南极洲陨石
4) antarctic plate
南极洲板块
5) holantarctic region
全南极区
6) Antarctic mapping
南极测图
补充资料:南极洲的法律地位
指南极洲的归属和管辖问题。
地理及历史情况 南极洲是世界上唯一不属任何国家、没有定居人口的大陆,由围绕南极的大陆及周围岛屿构成,面积约1400万平方公里。该洲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资源:有包括铀在内的220余种矿物;在罗斯海的大陆架发现了天然气和石油,仅在大陆架西半球部分的石油蕴藏量就可能有450亿桶(约64.3亿吨),相当于美国目前已查明的储藏量;天然气蕴藏也极丰富;有世界最大的铁矿区,100米厚的露天矿延绵120公里,足够全世界采用200年之久。南极洲四周的海洋中还有大量的磷虾;其地理位置也具有极大的战略重要性。
18世纪后期,英、俄、法、美等国的探险队开始出现在南极洲海域。20世纪中,即1917~1946年,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挪威、智利、阿根廷等 7国,先后根据发现和先占的理由(见领土),宣告它们各自对南极洲的领土的主权范围。其中,英国、阿根廷、智利主张的领土重叠,争执很大。所有 7国宣告都未获得国际上的普遍承认。美、苏两国未能及时提出领土要求,声明保留以后自己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1924年美国宣布:任何对南极"无主地"的发现,如无名副其实的定居,不构成有效的主权要求。1950年,苏联致有关国家备忘录称:"未经苏联参加有关南极洲制度的任何解决办法都是非法的。"其后,苏联进一步强调俄国航海家最早发现南极,要求"优先的历史权利",并保留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
《南极条约》 由于各国对南极洲的争夺相持不下,为此,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苏联、英国、美国以及南非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后来,又有联邦德国、波兰、民主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秘鲁、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荷兰、罗马尼亚、乌拉圭、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巴西等13国先后加入。198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国加入。1983年 9月,中国首次正式派代表团出席在堪培拉举行的第12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条约共14条,主要规定:①南极洲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洲采取任何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禁止在南极洲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处置放射性尘埃。②在南极洲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③冻结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权利和领土要求。④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洲任何一个或一切地区进行视察。⑤该条约适用于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南极条约》是关于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唯一条约。它既不否认也不承认缔约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要求。
60年代以来,《南极条约》缔约国还签署了关于《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1964)、《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72)和《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会议最后文件》(1980)等法律文件。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第三世界国家对南极地区也日益关心,对南极洲的管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几内亚建议订立一项普遍的南极洲条约,阿尔及利亚主张把南极洲置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之下,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见国际海底制度)。关于南极洲的斗争,情况日益复杂。
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 根据《南极条约》,各国应"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国际合作",许多国家在南极洲建立了考察站,其中美、苏两国建站最多,规模最大,派遣人员也最多。
各国为了对南极研究进行国际合作,于1958年设立了"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这是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所属的一个机构,其执行委员会总部设在英国剑桥,对于南极考察的科学合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尚未正式参加该委员会,但曾于1980和1982年派观察员出席会议。
中国于1979年曾派新华社记者随智利考察团到过南极,1981年正式成立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自1980年初以来还曾先后应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和阿根廷等国的邀请,派科技人员赴南极洲,在同友好国家的科学家密切合作下,进行了气象、冰川、地质、地球化学、海洋生物、海洋物理和海洋地球物理等学科的考察。
国际法学家的三种主张 虽然《南极条约》冻结了南极洲主权归属问题,但南极大陆上的永久性基地不断增多,各国所占土地日趋固定,甚至形成了一种类似"势力范围"的局面。为此,各国国际法学家对于南极洲的法律地位大致提出了以下三种不同主张:①认为南极洲是一块无主的大陆。凡是为考察、渔猎和其他正当目的愿意到南极洲去的人都可以去。由于在那里没有外来供给就无法生活,因而这个地区不可能成为某个国家有效占领的对象,也不可能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②认为南极洲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应属国际共有,由所有国家的代表组成的国际机构来进行管理。③认为南极洲的领土应当根据"扇形原则"来确定各国主权。即以南极作顶点,以两个经线作边,再以某国的海岸或某一纬线作底边。这样所形成的扇形区内的陆地连同海上的冰,构成邻接扇形区的国家的领土。所有上述主张都没有得到国际的公认。
地理及历史情况 南极洲是世界上唯一不属任何国家、没有定居人口的大陆,由围绕南极的大陆及周围岛屿构成,面积约1400万平方公里。该洲蕴藏着极为丰富的资源:有包括铀在内的220余种矿物;在罗斯海的大陆架发现了天然气和石油,仅在大陆架西半球部分的石油蕴藏量就可能有450亿桶(约64.3亿吨),相当于美国目前已查明的储藏量;天然气蕴藏也极丰富;有世界最大的铁矿区,100米厚的露天矿延绵120公里,足够全世界采用200年之久。南极洲四周的海洋中还有大量的磷虾;其地理位置也具有极大的战略重要性。
18世纪后期,英、俄、法、美等国的探险队开始出现在南极洲海域。20世纪中,即1917~1946年,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挪威、智利、阿根廷等 7国,先后根据发现和先占的理由(见领土),宣告它们各自对南极洲的领土的主权范围。其中,英国、阿根廷、智利主张的领土重叠,争执很大。所有 7国宣告都未获得国际上的普遍承认。美、苏两国未能及时提出领土要求,声明保留以后自己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1924年美国宣布:任何对南极"无主地"的发现,如无名副其实的定居,不构成有效的主权要求。1950年,苏联致有关国家备忘录称:"未经苏联参加有关南极洲制度的任何解决办法都是非法的。"其后,苏联进一步强调俄国航海家最早发现南极,要求"优先的历史权利",并保留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
《南极条约》 由于各国对南极洲的争夺相持不下,为此,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苏联、英国、美国以及南非于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1961年6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后来,又有联邦德国、波兰、民主德国、意大利、保加利亚、秘鲁、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荷兰、罗马尼亚、乌拉圭、巴布亚新几内亚和巴西等13国先后加入。198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国加入。1983年 9月,中国首次正式派代表团出席在堪培拉举行的第12次《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条约共14条,主要规定:①南极洲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南极洲采取任何军事性质的措施,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禁止在南极洲进行任何核爆炸和处置放射性尘埃。②在南极洲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③冻结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主权权利和领土要求。④缔约各方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洲任何一个或一切地区进行视察。⑤该条约适用于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冰架"。《南极条约》是关于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唯一条约。它既不否认也不承认缔约国对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要求。
60年代以来,《南极条约》缔约国还签署了关于《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1964)、《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72)和《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会议最后文件》(1980)等法律文件。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第三世界国家对南极地区也日益关心,对南极洲的管理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几内亚建议订立一项普遍的南极洲条约,阿尔及利亚主张把南极洲置于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之下,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见国际海底制度)。关于南极洲的斗争,情况日益复杂。
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 根据《南极条约》,各国应"在南极科学调查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和发展国际合作",许多国家在南极洲建立了考察站,其中美、苏两国建站最多,规模最大,派遣人员也最多。
各国为了对南极研究进行国际合作,于1958年设立了"南极研究科学委员会"。这是国际科学联合会理事会所属的一个机构,其执行委员会总部设在英国剑桥,对于南极考察的科学合作起了积极的作用。中国尚未正式参加该委员会,但曾于1980和1982年派观察员出席会议。
中国于1979年曾派新华社记者随智利考察团到过南极,1981年正式成立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自1980年初以来还曾先后应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和阿根廷等国的邀请,派科技人员赴南极洲,在同友好国家的科学家密切合作下,进行了气象、冰川、地质、地球化学、海洋生物、海洋物理和海洋地球物理等学科的考察。
国际法学家的三种主张 虽然《南极条约》冻结了南极洲主权归属问题,但南极大陆上的永久性基地不断增多,各国所占土地日趋固定,甚至形成了一种类似"势力范围"的局面。为此,各国国际法学家对于南极洲的法律地位大致提出了以下三种不同主张:①认为南极洲是一块无主的大陆。凡是为考察、渔猎和其他正当目的愿意到南极洲去的人都可以去。由于在那里没有外来供给就无法生活,因而这个地区不可能成为某个国家有效占领的对象,也不可能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②认为南极洲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应属国际共有,由所有国家的代表组成的国际机构来进行管理。③认为南极洲的领土应当根据"扇形原则"来确定各国主权。即以南极作顶点,以两个经线作边,再以某国的海岸或某一纬线作底边。这样所形成的扇形区内的陆地连同海上的冰,构成邻接扇形区的国家的领土。所有上述主张都没有得到国际的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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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