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atellite recording system
卫星录制系统
2) satellite control system
卫星控制系统
1.
For conquering the shortcomings of conventional qualitative or quantitative fault diagnosis methods for the satellite control system and seeking the new mechanism of combining the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method,a new modeling scheme with the qualitative simulation(QSIM) and the parity space method mixed is proposed.
卫星控制系统具有强非线性、系统参数大范围剧烈变化、存在严重不确定性和工作环境恶劣等特点,而传统的定性方法或者定量方法均难以取得满意的故障诊断效果。
4) satellite system
卫星系统
1.
Approach to evaluate the damage of satellite system effectivenes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information countermeasures;
信息对抗条件下卫星系统效能损伤评估方法
2.
A criterion system of effectiveness for the satellite system was built according to its function hierarchy.
根据卫星系统的功能结构关系,建立了卫星系统的评估指标体系;然后针对该系统效能评估多任务多指标的特点,以模糊理论为基础,结合层次分析法提出了一种多层次模糊综合评判模型;最后,介绍了效能评估的实现过程,并从仿真分析中总结出一些从卫星系统总体设计指标着手提高其综合效能的新思路。
3.
pays special attention to the defense for satellite system.
美国是目前拥有在轨卫星最多的国家,在充分利用卫星价值的同时,美国十分重视对卫星系统的防护。
5) Satellite systems
卫星系统
1.
Study of aided decision support system for satellite systems operational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卫星系统作战效能评估辅助DSS研究
6) satellite automation system
卫星自动控制系统
补充资料: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
《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的日内瓦公约》(GenevaConventionontheProtectionofProducersofPhonogramsagainstUnauthorizedDuplicationofTheirPhonograms)简称《保护录制者公约》或“日内瓦公约”,1971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签订,1974年7月18日生效。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保护录制者公约》共13条。主要内容是要求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制定有效的条款,制止盗印录制品及出售盗印的录制品的行为。公约规定,“录音制品”指任何仅听觉可感知的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的固定;“录音制品制作者”指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固定下来的自然人或法人;“复制品”指一件含有直接或间接从录音制品获取的声音的物品,该物品载有固定在该录音制品上的声音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公开发行”指将录音制品的复制品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公众或任何一部分公众的行为。各缔约国应当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录音制品制作者同意而制作复制品和防止此类复制品的进口,只要任何此种制作或进口的目的是为了公开发行;以及防止公开发行此类复制品。
《保护录制者公约》是对《罗马公约》的补充。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只要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或是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承认了国际法院规则的国家,均可加入。给予保护的期限应当由各缔约国国内法律规定。但是,如果国内法律规定一具体保护期,此保护期不应短于自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起,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该公约没有追溯力。任何成员国加入公约之前在该国未经许可而复制的录制品,不在公约管辖之内。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