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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irculation crisis
发行危机
2)  bank crises
银行危机
3)  bank crisis
银行危机
1.
The Policy of the Financial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and Bank Crisis in Argentina;
阿根廷的金融开放与银行危机
2.
The explanations on bank crisis by theorists are introduced.
介绍了理论界对于银行危机的各种解释:许多著名经济学家在宏观层面上从制度、金融史、经济周期等多角度研究银行危机,揭示其形成的内在机理。
3.
Since 1980 s over twenty financial crises in the world have shown a symbiosis feature of monetary crisis and bank crisis.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发生的20余次金融危机均表现出货币危机与银行危机的共生性。
4)  banking crises
银行危机
1.
The Empirical Study of the Coincidence of Currency Crises and Banking Crises;
货币危机与银行危机共生性实证研究
2.
At present researches on crisis warning system in domestic theoretical field mainly aim for currency crises,but little on banking crises.
目前关于危机早期预警系统的研究主要是针对货币危机,国内理论界关于货币危机预警系统的研究也比较多,但关于银行危机预警系统的研究却相对较少,正是基于此,本文围绕银行危机预警系统这一主题,比较分析了当前主要发达国家银行与监管部门所采用的银行危机预警模型,并指出了当前预警模型所存在的不足之处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3.
In the disquisition I have analyzed the facts which may have efficient impact on banking crises and banking stability.
结果表明:第一,外资银行进入减少了东道国系统性银行危机的可能性,有助于银行体系的稳定;第二,外资银行进入,是通过提高银行业市场的可竞争程度来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这种影响在进入的短期内表现的不明显,甚至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远来看,外资银行参与本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正面效应是毋庸置疑的;第三,在发展中国家,外资银行参与程度较低,对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的正面影响还不够显著,外资银行进入有助于东道国银行体系稳定这一观点的成立需要一些前提条件。
5)  Banking Crisis
银行危机
1.
Revision of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 in Analysis of Asset Price Fluctuation and Banking Crisis;
资产价格波动与银行危机的一般均衡分析模型的改进
2.
The Study on Formation Mechanism of Banking Crisis Which Based on Theory of Dissiptive Structure;
基于耗散结构理论的银行危机生成机理研究
3.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banking fragility is the inducement of banking crisis contagion,while financial fragility is the fundamental causes for banking crisis contagion.
了解传导机制可以为阻断危机蔓延提供科学依据,本文从危机传导的基本内涵入手,分析了银行危机传导的诱因——银行脆弱性,提出金融脆弱性是银行危机传导的根本原因。
6)  Administrative Crisis
行政危机
1.
Coping Strategy for Administrative Crisis Initiated by Network Opinions;
网络舆论引发行政危机的应对策略
补充资料:《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规范股票发行与交易的法规。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公布,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的内容包括:总则,股票的发行,股票的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保管、清算和过户,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调查和处罚,争议的仲裁和附则等章节。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章集中对上市公司应作的信息披露作了规定。

  《细则》的内容包括:总则,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件公告,临时报告--公司收购公告其他信息披露,信息事务管理和附则等章节。

  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此):(1)招股说明书;(2)上市公告书;(3)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4)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

  《条例》第15条和《细则》第6条、第7条及第8条等,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条例》第34条和《细则》第9条、第10条等,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要求作出了规定。《条例》第57条、第58条、第59条和《细则》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对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规定。

  《条例》第60,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要求作了如下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场所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向社会公布该重大事件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经证券交易场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该条还对重大事件包括的情况作了说明。《细则》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在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还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地方报刊上公布有关信息。

  对于不需要公开披露的信息,《条例》在第64条也作出了规定,包括(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2)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非公开信息和文件;(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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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