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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rket access rules
市场准入规则
1.
The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Malaysia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market access rules.
主要介绍了马来西亚通讯设备市场准入规则
2)  admittable regulation
准入规则
3)  market regulation
市场规则
1.
The market regulation and credit mechanism constitute the basis and the prerequisite for growth of market economy by setting up and perfecting credit management.
市场规则和信用机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和前提。
2.
The only way out is to set up market regulations so as to create a better market environment.
只有健全市场法规 ,加强市场法治 ,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 ,遵循市场规则 ,加大调控监管力度 ,加强道德建设 ,才能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
4)  market rules
市场规则
1.
Considering the bidding mechanism, market mode, bidding space and opening market categories, the current various regional electricity market rules are compared briefly.
从电价机制、市场模式、竞价空间以及开放的市场种类等方面入手,对目前各区域电力市场规则进行简要比较,分析了这些市场规则的不同特点,以及这些规则对水电企业的影响。
2.
It should be developed to the "government-oriented and introduction of market rules".
中国内部控制制度模式必须朝着“以政府为导向,引入市场规则”的方向发展。
3.
Finally, it advance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China’s market rules.
文章以朗讯(中国)“贿赂事件”作为切入点,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商业贿赂的原因及危害,指出抑制商业贿赂、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性,并提出完善中国市场规则的具体建议。
5)  market rule
市场规则
1.
The most important way is to establish a market rule.
我国经济转型中出现的市场失效引起了市场秩序的混乱,提高市场调节效果,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市场规范,也就是建立市场规则。
2.
The market rules of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should belong in the levels of proper morals for its consistence with socialism market economy and its joining with ultimate moral aim,while having good social results and serviceability.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应属于“正当”层次的道德范畴。
6)  market regulations
市场规则
1.
This paper explain in a deep-going and systemic way on how our government gives full scope to its economic functions, such as its macro-economic control, defending market regulations, providing social services and efficient management of state-owned assets at the stage of perfecting socialist market.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我国政府应当发挥宏观经济调控、维护市场规则、提供社会服务和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等经济作用。
补充资料: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发布单位: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6-7-11

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