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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reedom of Will
意志自由
1.
The idea of the civil law is the freedom of will.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志自由 ,它应体现在民法内容中而非民法典体例上 ;民法典的体例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本土法律传统和法律内在的逻辑性 ;我国民法典的体例应为总则、人身关系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法五部分按序排列构成 ;人格权不应单独成编 ,而应与亲属法组成人身关系法 ;侵权行为法不应从债法中分离。
2.
According to Thomas Aquinas, human acts are the acts that produced by intellect and will, which connects with freedom of will.
意志自由因包含"对己之爱"指向现世人生,又以终极之善为最终的超越指向,并遵循自然法或本性之律之规定,由此而在伦理之善的神圣与世俗间构架起通桥。
2)  free will
意志自由
1.
The prerequisite of moral punishment s realization is the punished people oweing free will and only moral subjects can assume moral responsibility.
道德惩罚实现的前提是被惩罚的对象应该具有意志自由,只有意志自由的道德主体才能承担道德责任;社会舆论在社会中的强大影响力使其成为道德惩罚实现的基本手段;道德自觉促使惩罚的主体行使道德权利同时促使惩罚的客体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因此道德自觉是道德惩罚实现的保障。
2.
According to Kant s Ethics,original position,which is based on people s free will,moral autonomy and categorical imperative,is a programmed interpretation of justice principle.
用康德的话来说,原初状态是建立在人的意志自由、道德自律和绝对命令基础之上的对正义原则的一种程序性解释。
3.
Schopenhauer s free will may end in Wu (or Brahman in ancient Indian Veda) and Chinese Zen, then, find the transcendental, absolute existence itself.
意志自由不在人的个别行动中 ,它只存在于存在本身 ,它要经由人的“自我意识”、“看透个体化原理”之后 ,归“无”、入“禅” ,才能达到那个超验的、绝对的存在本身。
3)  will freedom
意志自由
1.
Going from will freedom to value freedom,and to meaning freedom should be the course of personal development.
“积极的自由”来自于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 ,当我们以人的文化创造性为基点提出一种崭新的积极的自由观念 ,揭示出“积极的自由”与人的发展的内在关系的时候 ,便会发现 ,从自由意志和意志自由的形成 ,到人格智慧和价值自由的获得 ,再到诗意的生存和意义自由 ,是现实地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过程的新理念和方略。
2.
To probe into the essence and principles of will freedom in the moral sense, ethics has to depend on the proccss of history and the reality of soclal life.
伦理学必须不断地依据历史的进程和社会生活的实际状况来探寻道德的意志自由的实质,以及意志自由的道德的规律性。
4)  the freedom of will
意志自由
1.
First, the Freedom of Will, which is the Capability of Moral Freedom, includes the choice and decision between good and evil as well as morality and immorality by human being.
道德自由包含有三个基本向度,一是意志自由,其主要体现为人的道德自由能力,是人们基于道德理性而在善恶、道德与不道德之间进行选择与决定的一种能力;二是道德自由权,包括消极的道德自由权与积极的道德自由权两个方面,道德自由权以道德权利的形式尊重并保障人们的道德选择与决定的自由;三是道德自由境界,它是人们在内化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基础上所达致的一种自由完满的道德境界。
5)  free will
自由意志
1.
“Free Will”——the Concept of “Nature” in “Discourse on Origins and Foundations of Inequality among Men”;
“自由意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的“自然”概念
2.
The Intentionality and Behaviour Nature of Free Will——An analysis of free will in 《Principle of Statute Philosophy》;
自由意志的意向性与行为性——《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分析
3.
Ecological ethics attribution of moral ought: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free will and moral ought
道德“应该”的生态伦理归向——从自由意志与道德“应该”的关系出发
6)  free volition
自由意志
1.
But some people who are against euthanasia ignore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life and deprive people of their free volition in the name of maintaining their rights of life.
但反对安乐死的一些主张,却忽视了生命权的本质,以维护生命权的名义却剥夺了生命权人的自由意志。
2.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form of three voluntary surrenders, explores their constructive conditions through the research on their construction, states the specific determination of voluntary surrender, firmly points out that free volition can t become the essential content of vo.
一般自首以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罪行为要件,而不应包括"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自动投案也不必"出于自由意志"。
补充资料:意志自由与必然
      哲学、伦理学的一对重要范畴。作为伦理学的范畴,意志自由是当人们确定行为时和行为过程中,在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之间进行思考、判断、选择的一种能力,它是人的道德意识能动作用的主要表现。必然是指社会道德的客观规律或客观要求。道德上的自由和必然的关系,实际上是人的道德意识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的客观必然性的辩证统一关系。从伦理学角度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关系,对人们选择道德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确定道德责任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任何一个人的道德行为,都是他的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人若没有意志自由,便无从评价其行为的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但是,一个人的意志自由到什么程度,不仅与他所处的时代、阶级有关,而且与他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程度有关。他对客观必然性或客观道德要求认识得愈深刻,意志的自由就愈大;反之,对客观必然性或客观道德要求没有认识,意志就不能自由。而犹豫不决往往是以认识很少或毫无认识为前提的。
  
  西方伦理学史上的典型观点  意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是西方伦理学家长期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问题。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以及世界观上的不同,伦理思想家们观察研究这一问题的角度、内容及其观点都各不相同,有的甚至相反。其中意志自由论和机械决定论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发生过很大的影响。
  
  意志自由论  持这种观点的伦理思想家认为,人是有意志自由的,因而人有选择自己行为善恶的能力,而善恶是由人的意志选择的行为决定的,所以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然而,他们又把自由和必然看成是相互排斥、绝对对立的东西,强调人的行为的意志自由,而且认为这种意志自由可以不受客观必然性约束。德国古典哲学家I.康德指出,人的行为如果受客观的因果必然律支配,不能自由地遵守"绝对命令"的要求,那么道德律令就会失去任何根据和要求。他举例说,如果这样,那么任何不道德和犯罪的人都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把他的行为说成是受客观因果律支配,由环境或外界条件决定的,自己则可以不负责任。因此,康德所强调的意志自由,是和客观必然性绝对对立的自由,是完全脱离现实世界的先验的自由。康德的整个道德学说是建立在这种与必然性绝对对立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上的。唯意志论者A.叔本华进一步把意志自由论推向极端,他把意志看作是世界的本原,认为人求存、求生的意志,是世界上一切斗争、灾难的根源,人的自私、卑贱等行为,也都是由人的意志本性决定的。20世纪的存在主义者J.-P.萨特等人,主张绝对自由。萨特在其《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一文中说:"不容有决定论。人是自由的。人就是自由。"他把人的本质归结为绝对自由选择的结果,因而要人承担自己选择的责任。
  
  机械决定论  在意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上,持机械决定论观点的伦理思想家强调人的行为是受客观必然性支配的,人没有也不可能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他们批判了自由意志论者把人们在行为选择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受威胁、利诱、强制的自由,与那种不受客观必然性支配的自由混为一谈的错误。在他们看来,人的主观意志既然有不受外界威胁、利诱、强制而选择行为的自由,因此,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他们最终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因而也未能看到人可以在多种可能性中选择自己的行为。甚至有的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在一切场合都是由外界客观必然性决定的,最后,把一切责任都推给社会、环境去负责,完全与行为者本人无关。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P.-H.D.霍尔巴赫说:"人一生的欲望和行为都是由人不能自由选择的那些交往、习惯、职业、娱乐、言谈、思想所预先决定的,......人从生到死,没有哪一瞬间是自由的"(《健全的思想》第76~77页)。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观点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意志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上,既反对意志自由论,也反对机械决定论,并指出前者的错误在于夸大人的意志自由,从根本上否定了人的行为应受客观必然性的支配;后者则否定人的意志自由,从而也否定了人所应负的道德责任。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任何一个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人们总要受到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社会、阶级、道德等必然性的制约。人们在道德实践过程中有认识、选择善恶的能力,即在几种可能性中,可以有相对的选择自由。人们对历史必然性及其在道德上的反映认识得越深刻,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就越自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必然性在道德上的反映,就是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共产主义道德规范体系的客观要求,人们只有认识了这种客观要求,才有选择道德行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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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