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etwork copyright
网络版权
1.
Comparison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中美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
2.
The strategy of benefits distribution is divided into two aspects:One i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lacking protection of network copyright,in which the strategy can not achieve the Pareto Optimality.
网络版权保护旨在权衡网络版权利益相关方的公平利益,定价策略方面利用网络外部性原理和数字产品的特征进行合理定价,网络版权利益的分配策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作者未申请版权保护情况下,网络版权保护策略达不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另一种在有网络版权的情况下,版权利益分配实质上是一个关于作者、出版商和用户的三阶段博弈模型。
3.
This article discusses network copyright problems caused by digital library developments and analyses the object of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the tort form,the law duty of tort and its protection problems.
该文就数字图书馆建设所引发的网络版权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了网络版权保护的客体、侵权形式、侵权的法律责任及其保护问题。
2) internet copyright
网络版权
1.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library,the problem of internet copyright is emurging.
随着数字化图书馆的发展,网络版权问题日益凸现。
4) Copyright trade in the internet
网络版权贸易
5) Internet music copyright
网络音乐版权
补充资料:WIPO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OrganizationCopyrightTreaty,WCT)的简称,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截止2004年12月31日,《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该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缔约各方应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其中,第2条有关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以及第10条有关限制与例外,基本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主要内容有:
1、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
2、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3、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4、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
《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该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缔约各方应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其中,第2条有关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以及第10条有关限制与例外,基本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主要内容有:
1、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
2、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3、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4、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