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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coverable amount
可收回金额
2)  recoverable amount
可回收金额
3)  net collectible value
可回收净额
4)  recoverable rent
可收回的租金
5)  amount receivable
应收金额
6)  recoverable matter
可回收物
补充资料: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
出租人的转让和收回的权利: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得依法转让自己的房产。因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得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他人,但因房屋已经出租,为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利益,出租人对其房屋的转让也不能不受一定的限制:第一、出租人将房屋转让后,房屋的转让不影响租赁的效力,租赁合同对房屋新的所有人仍然有效,租赁关系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存在于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第二、出租人出卖房屋的,应于出卖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经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卖给他人的,承租人得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请求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租赁关系结束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出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出版社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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