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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inghong 298
闽红298
2)  Red-Brick in south of Fujian
闽南红砖
3)  Minhong 321
闽红321
1.
Selection and breeding of new Kenaf variety,Minhong 321;
红麻新品种闽红321的选育
4)  Minhong 964
闽红964
1.
Breeding of Kenaf New Variety Minhong 964 with High Yield and Superior Quality
高产优质红麻新品种闽红964的选育
5)  Jimian 298
冀棉298
1.
Developed of New Cotton Variety Jimian 298 with Resistance to Disease;
抗病 高产棉花新品种冀棉298的选育
6)  Minxi red land
闽西红土地文学
1.
Rising of Minxi red land literature a nd its origin;
闽西红土地文学的崛起及其渊源
补充资料:荀况(约公元前298~前238)
      世称荀子,先秦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战国末期儒家学派的主要代表。字卿,也称孙卿子,战国时赵国人。他曾到齐国稷下游学,"三为祭酒"。后仕楚,为兰陵令。春申君死,去官,家居兰陵。著有《荀子》一书。韩非、李斯都是他的学生。在法律思想上,他主张礼、法并用,既"隆礼"又"重法",开创了儒、法合流的先例。
  
  性恶说  荀况带有特色的学说。他激烈批判孟轲所主张的性善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伪"是人为。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本性是"恶"的,"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发展下去必然发生"残贼"和"淫乱",破坏社会秩序。但是,人们又能够尊君、孝亲、循礼、守法,这是"化性起伪",后天教育改造的结果。因此,他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政治法律措施和礼义教化,都是为了改造人们的恶性。他说:"古者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是圣王之治而礼义之化也。"
  
  隆礼重法  荀况坚持儒家的礼治传统,系统地全面地发挥了儒家的礼治学说。他在"性恶论"的基础上阐述礼的起源时,提出用礼的"度量分界"来解决无限的物欲与有限的社会产品之间的矛盾,实际是用礼所规定的等级原则来调整封建社会的阶级关系和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他还提出"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要求以礼作为立法和类推的根本原则。他竭力宣传礼义教化,但他不是教育万能论者,认为即使国家在尧舜那样的圣君贤相的治理下,也会有教育不好的"嵬琐"之徒。因此,在"隆礼"之外,还要"重法",设置必要的刑罚,严惩犯罪,才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恶性,使人各安本分。所以,他强调国家要制定和颁行法律,并广泛地进行宣传,使"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之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为奸则虽隐窜逃亡,由(犹)不足以免也"。
  
  既讲法治,又讲人治  荀况比较注意法治,主张制定和公布成文法典,同孔子反对公布成文法的态度大不相同。但他强调"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在他看来,法是由人制定的,又是由人执行的,有了圣君贤相,就能制定出好的法律,没有圣君贤相,即使有好的法律,也不能很好地执行。因此,治理国家起决定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
  
  "罪祸有律"和类推  在执法上,荀况主张"法胜私",要求君主不要感情用事,而应"罪祸有律",不分贵贱亲疏,依法断处,使臣民"畏法而遵绳"。但是,由于他主张贤人政治,对于健全法制的重要性却有所忽视,甚至认为圣君贤相执政,只要简约的法律条文,就可以把国家治理好,为了补救法制不完备的缺陷,他提出了"法而议"和"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主张,允许议处,实行类推。
  
  既否认"象刑",又反对"重刑"  荀况坚决破除儒家"治世用象刑"的传统观念,认为用象征性的刑罚,是"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他也坚决反对法家的轻罪重判、以刑去刑的主张,特别是反对当时盛行的"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的族诛连坐,认为这是"乱世"的特征。他主张"刑当罪",要求"刑不过罪"。他认为一个政权,在执法上能够坚持"刑当罪"的原则,就能建立起自己的权威,否则,就会受到人民的轻侮,丧失权威。此外,他还把不符合自己主张的行为、思想和言论称为"三奸":"奸事"、"奸心"和"奸说",主张都要用法律来加以禁止,甚至把坚持不同于自己理论观点的思想家称为"奸人之雄",主张"圣王起,所以先诛也,然后盗贼次之。盗贼得变,此不得变也。"他认为这些不同学派的思想家的"罪恶"比盗窃和杀人还坏,这样,荀况就在理论上开了用刑罚禁止不同学派和惩办思想犯罪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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