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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combinant cathepsin L of schistosoma Japonicum
重组日本血吸虫组织蛋白酶L
1.
Diagnosis of Japanese schistosomosis using recombinant cathepsin L of schistosoma Japonicum;
应用重组日本血吸虫组织蛋白酶L诊断日本血吸虫病的研究
2)  Ferritin [英]['feritən]  [美]['fɛrɪtən]
重组日本血吸虫铁蛋白
1.
Intranasal or Intragastric Vaccination of Mice with Recombinant Schistosoma japonicum Ferritin Induces Immune Protection Against Challenge Infection;
重组日本血吸虫铁蛋白粘膜免疫诱导小鼠保护力的研究
3)  Recombinant S.j proteins
重组日血吸虫蛋白
4)  cathepsin L
组织蛋白酶L
1.
Expression of cathepsin L in colorectal cancer tissue;
大肠癌组织中组织蛋白酶L的表达
2.
Effects of Cathepsin L Antisense Oligodeoxynucleotide on Expression in Human Osteosarcoma Cell line MG-63;
反义C-DNA对骨肉瘤细胞组织蛋白酶L表达的影响
3.
Effect of astragaloside on the expression of cathepsin L in the myocardium with viral myocarditis;
黄芪甲甙对病毒性心肌炎小鼠心肌组织蛋白酶L表达的作用
5)  cathepsin L like protease
类组织蛋白酶L
6)  SjFer
日本血吸虫铁蛋白
1.
To test expression of SjFer in Brassia napus,the specific primers was designed according to the SjFer sequence in GenBank(AF040385).
根据GenBank日本血吸虫铁蛋白基因(SjFer)的序列设计1对特异性引物,利用PCR从cDNA文库中扩增SjFer基因,与T载体连接并测序。
补充资料:日本法院组织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或译法院)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三审制(见上诉审程序)。
  
  简易裁判所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件。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地方裁判所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管辖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并受理不服简易裁判所的判决而提出上诉的案件,大多数案件由1名法官独任审理。死刑、无期徒刑、1年以上徒刑或监禁的犯罪案件,以及上诉或抗诉案件,由法官3名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可以有1名助理法官。助理法官不得独任审理,也不得担任合议庭的裁判长。法官和助理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家庭裁判所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例如禁治产(见自然人)的宣告、子女收养、监护人的委托和解任、遗嘱验证、扶养和遗产分割等。对离婚案件,家庭裁判所只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即移送地方裁判所民事庭处理。成年人虐待儿童的犯罪案件,由家庭裁判所审理。16岁以上未成年人犯有严重罪行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应转送检察官起诉。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高等裁判所  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一般管辖上诉或抗诉案件,并受理以其为终审级的民事案件或法定的重刑案件。由法官3人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最高裁判所  由裁判所长官1人和法官14人组成,管辖上诉案件、特别抗诉案件和弹劾案件,其任何判决均为终审判决。对案件的审理,可根据情况决定由大法庭或小法庭进行。大法庭由全体法官组成,满9名即可开庭;小法庭由法官5名组成,满3名即可开庭。最高裁判所长官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最高裁判所下设事务总局和3个附属机构,即司法研修所、裁判所书记官研修所和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研修所。
  
  
  
   
  
  最高裁判所、高等裁判所和地方裁判所均设法官会议,行使司法行政职权,由各该裁判所的全体法官参加,各所的长官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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