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ndependent distributive rule
独立分配规律
2) law of independent assortment
独立分配律
3) law of independent assortment
独立分配定律
4) law of independent assortment of characters
性状独立分配定律
5) independent assortment
独立分配
6) law of independent assortment
独立遗传规律
补充资料:按劳分配规律
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中,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消费资料的客观必然性。
按劳分配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按劳分配一词,最初见于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J.F.布雷(1809~1895)1839年发表的《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一书。他主张"等量的劳动应该得到相等的报酬","凡是从事农业的人,亦将按劳取酬"。但是布雷的按劳取酬思想是从公平和永恒的正义等道德观念中推论得来的,他没有考虑社会总产品中必要的扣除,也不承认劳动的差别,因而是空想的,是不能实现的。
K.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这是他在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为共产主义所代替,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低级到高级的两个阶段,批判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从抽象道德观念提出的公平分配等观点之后,而提出来的科学论断。马克思1875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集中地阐明了他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但是他没有使用"按劳分配"这个词。
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第一次使用按劳分配一词的是列宁。列宁在1917年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概括为"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列宁还强调为了认真实现按劳分配,社会要对生产者的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严格的统计和监督。
将按劳分配同各尽所能联在一起作为社会主义公式的是斯大林。1931年,他在《和德国作家艾米尔·路德维希的谈话》一文中说:"'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公式。"他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得到的劳动报酬不是以他们的需要而是以他们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排除了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他们所创造的产品是社会的产品。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社会总产品的所有者。但是,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旧社会的痕迹。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产品还不够丰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旧的分工还没有消除,劳动还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人们的文化科学水平和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很高的境界,因此,个人消费品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在按劳分配原则下,每一个生产者完成了社会所需要的某一部分劳动以后,可以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当于劳动量(作了各项扣除之后)的产品。
社会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分配的产品,只是社会总产品中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在对个人分配以前,首先要进行下列各项必要的扣除:①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②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③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社会后备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用作消费资料,在这部分中还要作如下扣除:①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②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③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经过上述扣除之后的消费资料才在劳动者之间按劳动量进行分配。
按劳动量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也就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劳动者的平等权利。这是摆脱了剥削的社会主义的平等权利。平等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这种平等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又是不平等的权利。每个劳动者的体力或智力是不同的,他们所赡养的家庭人口也是不等的,对于不同等的人使用同一的尺度,必然是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所得多些,也就是要富些,这就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说,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存在着商品生产,按劳分配还要采取劳动报酬这种货币形式。在国家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合作社和其他集体经济中,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劳动报酬形式。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在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中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为社会工作,然后按自己提供的劳动量(经过扣除)领取个人消费品。在这里,劳动是分配的前提。除了没有劳动力的人以外,人人都必须参加劳动才能参与分配。这对于过去的剥削分子和懒汉来说,无疑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按劳分配原则要求严格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把个人物质利益同生产成果紧紧联系起来,从而鼓励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生产,提高效益。
按劳分配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结合。它促使劳动者勤奋劳动,积极钻研,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强劳动技能,为国家和集体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在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反对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反动思想。在平均主义思潮影响下,干与不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干多干少一样,干快干慢一样。多劳不多得,勤劳者遭到打击;少劳不少得,懒惰者受到鼓励。平均主义使劳动报酬同劳动贡献脱节,实质上是让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其后果必然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他们不关心自己劳动的成果,不关心企业经营的好坏。最终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损害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平均主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障碍,必须坚决克服。
实行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促使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度发展,社会产品不断丰富,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推动整个社会前进,为逐步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创造条件。
参考书目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按劳分配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按劳分配一词,最初见于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J.F.布雷(1809~1895)1839年发表的《对劳动的迫害及其救治方案》一书。他主张"等量的劳动应该得到相等的报酬","凡是从事农业的人,亦将按劳取酬"。但是布雷的按劳取酬思想是从公平和永恒的正义等道德观念中推论得来的,他没有考虑社会总产品中必要的扣除,也不承认劳动的差别,因而是空想的,是不能实现的。
K.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这是他在揭示了资本主义必然为共产主义所代替,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从低级到高级的两个阶段,批判了空想社会主义者从抽象道德观念提出的公平分配等观点之后,而提出来的科学论断。马克思1875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一书,集中地阐明了他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理论。但是他没有使用"按劳分配"这个词。
在马克思主义著作中第一次使用按劳分配一词的是列宁。列宁在1917年写的《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说:"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将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概括为"不劳动者不得食"、"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列宁还强调为了认真实现按劳分配,社会要对生产者的劳动量和消费量实行严格的统计和监督。
将按劳分配同各尽所能联在一起作为社会主义公式的是斯大林。1931年,他在《和德国作家艾米尔·路德维希的谈话》一文中说:"'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也就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的公式。"他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人们得到的劳动报酬不是以他们的需要而是以他们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标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人消费品分配原则 社会主义制度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排除了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他人劳动的可能性。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他们所创造的产品是社会的产品。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社会总产品的所有者。但是,社会主义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脱胎出来的社会,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旧社会的痕迹。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还不够高,社会产品还不够丰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等旧的分工还没有消除,劳动还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人们的文化科学水平和思想觉悟还没有达到很高的境界,因此,个人消费品还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在按劳分配原则下,每一个生产者完成了社会所需要的某一部分劳动以后,可以从消费品的社会储存中领取相当于劳动量(作了各项扣除之后)的产品。
社会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分配的产品,只是社会总产品中的一部分。社会总产品在对个人分配以前,首先要进行下列各项必要的扣除:①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②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③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社会后备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剩下的总产品中的其他部分用作消费资料,在这部分中还要作如下扣除:①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②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③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经过上述扣除之后的消费资料才在劳动者之间按劳动量进行分配。
按劳动量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也就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劳动者的平等权利。这是摆脱了剥削的社会主义的平等权利。平等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这种平等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又是不平等的权利。每个劳动者的体力或智力是不同的,他们所赡养的家庭人口也是不等的,对于不同等的人使用同一的尺度,必然是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所得多些,也就是要富些,这就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说,这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社会主义国家都存在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两种形式,存在着商品生产,按劳分配还要采取劳动报酬这种货币形式。在国家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合作社和其他集体经济中,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劳动报酬形式。各个社会主义国家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非社会主义的经济成份。在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中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原则要求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为社会工作,然后按自己提供的劳动量(经过扣除)领取个人消费品。在这里,劳动是分配的前提。除了没有劳动力的人以外,人人都必须参加劳动才能参与分配。这对于过去的剥削分子和懒汉来说,无疑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按劳分配原则要求严格按照劳动者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把个人物质利益同生产成果紧紧联系起来,从而鼓励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加生产,提高效益。
按劳分配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结合。它促使劳动者勤奋劳动,积极钻研,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增强劳动技能,为国家和集体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在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反对平均主义 平均主义是小资产阶级的反动思想。在平均主义思潮影响下,干与不干一样,干好干坏一样,干多干少一样,干快干慢一样。多劳不多得,勤劳者遭到打击;少劳不少得,懒惰者受到鼓励。平均主义使劳动报酬同劳动贡献脱节,实质上是让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其后果必然严重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导致他们不关心自己劳动的成果,不关心企业经营的好坏。最终导致劳动生产率下降,损害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平均主义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障碍,必须坚决克服。
实行按劳分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促使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度发展,社会产品不断丰富,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推动整个社会前进,为逐步过渡到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创造条件。
参考书目
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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