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apan positive list system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1.
This paper studied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hinese agricultural products export to Japan and content of Japan positive list system.
介绍了我国出口日本农产品现状和“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对比分析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农药残留新标准与日本原标准和我国国家标准的差异,总结了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不利影响。
3) Positive List System for Agricultural Chemical Residues in Foods
日本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
1.
Study on “Positive List System for Agricultural Chemical Residues in Foods” from Japan for exploring the measures against this system on exportation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from China;
从《日本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探讨我国输日农产品的应对措施
4) positive list system
肯定列表制度
1.
The study of counter-measures of quick-frozen instant foods for export response to the Japanese Positive List System;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策探讨
2.
The limit of TBT to Chinese aquatic product exportation——Investigating the influence of "Positive List System" to Chinese main aquatic product exportation in Japanese market;
日本设置TBT对中国水产品出口的限制——考察“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大宗水产品出口日本市场的影响
3.
Effects on Chinese food and agricultural products exported to Japan for Positive List System;
“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食品和农产品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5) "positive list system" system
"肯定列表"制度
6) Positive List System
肯定列表制
1.
Influence of Japanese “Positive List System” on Lotus Export from China to Japan;
日本“肯定列表制”对中国莲藕出口的影响
补充资料:日本庄园制度
日本封建社会中期的土地制度。庄园指8世纪后半至16世纪末分布于日本全境的贵族、寺社(寺院和神社)等豪门贵族的私有领地。据文献所记,庄园数量约在4000座左右。作为庄园领主的贵族、寺社等都居住在京都、奈良等城市。
大化改新后,在土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的原则下,虽然也存在贵族、寺社私有土地,但真正的私有领地的出现,是在 8世纪中叶政府发布《垦田永世私有法》以后。自 8世纪末起,奈良、京都的贵族和寺社大规模开田垦荒,在垦地上修建起房舍和仓库,形成庄园。初期庄园,即8~9世纪通过开垦形成的庄园称自垦地系统庄园,由庄园主委派庄官管理,生产者为奴婢、逃亡农民和周围贫困的班田农民,这些人后来都变为庄园依附农民,统称庄民。庄民提供实物地租,另外还要负担各种杂役,并无偿为领主耕作直辖地。庄民不经领主许可,不能迁移和改业,地位实际上等于农奴。最初,庄园要向政府输租,受制于地方政府。9世纪末以后,大贵族庄园主逐渐获得免交国家贡租(不输)和摆脱国家行政控制(不入)的特权。10世纪以后,地方豪族为使自己的土地不输不入化,纷纷将其土地进献给有权势的贵族和寺社,奉其为领主(即领家),自任庄管。一些领家再将庄园进献给更有权势的中央贵族,称其为本家。这种通过进献途径形成的庄园,称进献地系统庄园。基本生产者为小名主、作人和名子。前者是富裕农民和自耕农;后两者是佃农、贫农,受领主和大名主(土地出租者)的双重剥削。由于进献,庄园数量大增,至12世纪末已遍布全国各地,面积几占全国土地之半。在不输不入特权下,庄园完全变成封建贵族、寺社的私人领地。而在庄园内部,通过层层进献,又形成了本家职→领家职→下司职(庄官)等层层瓜分贡租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10世纪以后,封建武士崛起,在12世纪末至16世纪的武家政权镰仓幕府和室町幕府(见幕府政治)统治时期,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大量输入宋朝钱,货币经济发达,庄园产品商品化,使庄园的自给自足经济迅速瓦解。武家政权先后做出的守护地头制、庄园贡租地头承包制、庄园土地领主地头均分制、庄园贡租领主武士半分制和守护承包制等一系列规定,剥夺了领主土地所有权,庄园制趋于衰退。丰臣秀吉在统一日本过程中,掌握了全国的土地,进行土地清丈,确立一耕地归一耕者占有的原则,使延续8个世纪之久的庄园制彻底瓦解。
大化改新后,在土地属于封建国家所有的原则下,虽然也存在贵族、寺社私有土地,但真正的私有领地的出现,是在 8世纪中叶政府发布《垦田永世私有法》以后。自 8世纪末起,奈良、京都的贵族和寺社大规模开田垦荒,在垦地上修建起房舍和仓库,形成庄园。初期庄园,即8~9世纪通过开垦形成的庄园称自垦地系统庄园,由庄园主委派庄官管理,生产者为奴婢、逃亡农民和周围贫困的班田农民,这些人后来都变为庄园依附农民,统称庄民。庄民提供实物地租,另外还要负担各种杂役,并无偿为领主耕作直辖地。庄民不经领主许可,不能迁移和改业,地位实际上等于农奴。最初,庄园要向政府输租,受制于地方政府。9世纪末以后,大贵族庄园主逐渐获得免交国家贡租(不输)和摆脱国家行政控制(不入)的特权。10世纪以后,地方豪族为使自己的土地不输不入化,纷纷将其土地进献给有权势的贵族和寺社,奉其为领主(即领家),自任庄管。一些领家再将庄园进献给更有权势的中央贵族,称其为本家。这种通过进献途径形成的庄园,称进献地系统庄园。基本生产者为小名主、作人和名子。前者是富裕农民和自耕农;后两者是佃农、贫农,受领主和大名主(土地出租者)的双重剥削。由于进献,庄园数量大增,至12世纪末已遍布全国各地,面积几占全国土地之半。在不输不入特权下,庄园完全变成封建贵族、寺社的私人领地。而在庄园内部,通过层层进献,又形成了本家职→领家职→下司职(庄官)等层层瓜分贡租的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
10世纪以后,封建武士崛起,在12世纪末至16世纪的武家政权镰仓幕府和室町幕府(见幕府政治)统治时期,生产力有较大发展,大量输入宋朝钱,货币经济发达,庄园产品商品化,使庄园的自给自足经济迅速瓦解。武家政权先后做出的守护地头制、庄园贡租地头承包制、庄园土地领主地头均分制、庄园贡租领主武士半分制和守护承包制等一系列规定,剥夺了领主土地所有权,庄园制趋于衰退。丰臣秀吉在统一日本过程中,掌握了全国的土地,进行土地清丈,确立一耕地归一耕者占有的原则,使延续8个世纪之久的庄园制彻底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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