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and administration
土地行政
1.
The purpose of the study is to research the use of Balance scorecard(BSC),a kind of strategic institutional performance appraisal tool in evaluating land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研究目的:探究采用平衡计分卡这样一种战略性组织绩效评价方法对土地行政组织绩效进行评价。
2.
The practice of land administration indicates that land administrators are a steady and huge group of professionals,for whose moral problems there must be specialized ethics.
土地行政的实践表明:土地行政人员是一个稳定的、庞大的职业群体,必须有专门的伦理去应对其组织和人员在道德上所遇到的问题。
3.
In this paper,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current land administrative power distribution,l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as well as their interrelations with land corruption,the problems of unreasonable public power configuration,informal- ity of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and low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in l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are revealed.
本文提出目前我国土地行政管理体制中不够合理的土地行政权力配置、有待完善和提高的土地行政审批程序和效率,为土地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也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
2) the administrative land actions
土地行政行为
3) l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土地行政管理
1.
It is worthy of studying that how to apply that theory to land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and encourage administrative governor to raise the efficiency in the department of land administration.
双因素理论作为诸多激励理论中的一种已被广泛应用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如何将其有效地运用到土地行政管理中,从而激励公职人员,提高土地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4) Land Administration Ethics
土地行政伦理
5) land administration measure
土地行政措施
6) Land administrative public welfare lawsuit
土地行政公益诉讼
补充资料: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00-3-2
文号:第9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发布时间:2000-3-2
文号:第9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条 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四条 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顷(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土地0·67公顷(10亩)以上不足1·33公顷(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33公顷(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顷(1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顷(3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或者其他耕地1公顷(15亩)以上不足2公顷(30亩),或者其他土地2公顷(30亩)以上不足3·33公顷(5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数量未达到但接近第(三)项标准且导致被非法批准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