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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pany legal person
公司法人
1.
On the baisi of probing into the suitable conditions of the company legal person s negative legal principle,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for the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company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system.
分析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具体表现,借鉴国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在探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适用要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力求我国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2)  legal person
公司法人
1.
the paper touches the legislative defects in Chinese law system concerning the situation in which the legal person does not exist.
文章触及到我国法律中关于公司法人消亡的立法缺陷。
3)  corporation [,kɔ:pə'reiʃən]
公司法人
1.
China s newly modified "corporation law" confirms "Overruling Corporation Qualification",but does not identify its applicability,which will easily lead to its abuse;therefore,this paper tries to find out its proper applicability.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表现为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的面纱,让公司背后的股东站出来直接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实质上该法理的适用结果不外乎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排除,或言之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4)  corporate juridical person
公司法人
1.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nings of the personality disregard system for the corporate juridical person and its developing course, analyze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personality disregard system for the corporate juridical person, and further puts forward some presumptions for perfecting our country s personality disregard system for the corporate juridical person.
叙述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其发展过程,分析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及意义,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想。
5)  Corporation [,kɔ:pə'reiʃən]
法人,公司
6)  legal person of corporate system
公司制法人
补充资料:《公司法》(companylaw)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等的法律。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规定自1994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这是规范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效法律。

  《公司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制定《公司法》对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司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法》的内容包括: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

  关于股票的发行,该法第88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以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第140条又规定,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

  关于股票的上市,该法第15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供公众查阅。

  关于定期报告,该法第156条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在每会计制度内半年公开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75条和第176条又分别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公司的合并和分立,该法第184条、第185条和第186条分别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关于提供虚假、失真信息的法律责任,该法在第十章专门作了规定。如对于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本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或因过失提供重大遗漏报告,等等,该法均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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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