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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oint-stock insurance com-pany
股份制保险公司
2)  stock company
保险股份公司
3)  The Tai Ping Insurance Co. Ltd
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  joint-stock company system
股份公司制
1.
At the end of 19th century,along with the dissemination of the western finance theory,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nationality industry and economics,China s finance industry started its modernized advancement,modern banks with capitalism nature appeared,the organization system of joint-stock company system was founded.
19世纪末,随着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中国的金融业开始了现代化的进程,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现代银行,创建了以股份公司制为框架的银行组织制度。
5)  Tian An Insurance Co. Ltd. Shaanxi Filiale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1.
As an infant company in such fierce competition, Tian An Insurance Co.
刚成立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希望通过实施人才竞争战略,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人才,以保证公司战略的有效执行,确立公司在陕西保险市场的地位。
6)  China Life Insurance Co. Ltd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资料:慕尼黑再保险公司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简介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创立于1880年,总部设在德国慕尼黑 ,在全世界150多个国家从事经营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两类保险业务,并拥有60多家分支。慕尼黑总部及世界60多家再保险公司附属机构,分支机构,服务公司与代表处,联络处共有3000多名职员。自公司创办以来,向我们的商业伙伴提供强大的财保能力,必要的担保以及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及优质服务已成为我们经营获得成功和国际上享有声望的主要因素。

  慕尼黑再多年来连续被美国标准及普尔评级公司评定的等级为AAA级 。同样,另一家美国的评级公司(A. M. Best公司)多年来也一直给予本公司以最高的赔偿能力评级“A++(优秀)” 。上述两个公司的优秀评级均分别在1997年8月和12月和1998年及1999年再次得到确认。2006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名列世界500强企业第74位。

  继1997年之后,慕尼黑再保险连续第二次被亚洲最具权威的保险专业杂志---“亚洲保险观察”评为1998年来亚洲最佳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为亚洲保险市场提供的强大的承保能力和精深的专业服务 , 尤其是以繁荣当地保险市场为已任,是我们获得此项荣誉的主要原因。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同中国保险行业的合作可追溯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建立之初,到1956年就有了再保险业务联系 。期间经过短暂的停止后 ,又于1973年恢复合作关系。这种合作是建立在相互信任和配合的基础上的,因而得以持续发展。

1997年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成立了代表处,这成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与中国保险市场长期合作史上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这两个代表处的建立不仅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翻开了一页新的篇章,更可以通过慕尼黑再保险总部和香港分公司的支持,在中国初步形成一个服务网络,以期实现我们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承诺。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业务为中国保险公司的需要提供了综合服务 。许多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出版物,保险条款和电子数据处理服务产品已由我们翻译为中文,以利于中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还有,我们在中国组织了许多研讨会,讲习班及培训课程,并且多年来在慕尼黑再保险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中国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提供这样的培训。

  我们从世界各地搜集的信息和经验,保险和再保险的现代构思及自身研究的成果构成我们的出版物,培训班和研讨会的基础。我们在经营再保险业务时一向把服务,知识和经验的转让以及培训视为同等重要的因素。在我们的经营和战略计划中它们发挥着显著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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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再保险定义

  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也叫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再保险,可以分散保险人的风险,有利于其控制损失,稳定经营。再保险是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建立的。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确立的,再保险合同的存在虽然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但两者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存在的合同,所以再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原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再保险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类。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即分出人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分出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分入人则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在比例再保险中,又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的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其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溢额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即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就将这个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分摊的赔付保险金数额。在非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协商议定一个由原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就须按协议的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其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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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