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evidence uncertainty
证据不确定性
1.
Proposition uncertainty and evidence uncertainty are distinguished.
继而通过引入证据理论的基本概念,指出了构成证据不确定性的三大因素:不完全,不精确和不肯定。
3) nonspecific evidence
不确定性证据
4) uncertain reasoning
不确定性推理
1.
An approach to weighted uncertain reasoning based on 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
一种用ANN实现带权不确定性推理的方法
2.
This paper firstly discusses some problem about the uncertain reasoning machine in the agricultural expert system based on HPC, such as the knowledge representation, the certainty factor, the representation of evidence uncertainty, the calculation of multi evidence uncertainty, the update of uncertainty and so on.
讨论了农业HPC专家系统的不确定性推理机的知识表达形式、可信度定义、证据不确定性的表示、组合证据不确定性的计算以及不确定性的更新等问题 ,给出了该不确定性推理机的控制策略 ,该策略的主要特点是采用一种目标引导的逆向推理 ,并结合以可信度为基础的冲突消解策略。
3.
In the three parts of common sense reasoning, uncertain reasoning is most important.
在构成常识性推理的3 个基本部分中,不确定性推理(假设评价)是最重要的。
5) uncertainty reasoning
不确定性推理
1.
Voting Organization" control strategy and a type of uncertainty reasoning rule;
“表决团”控制策略与一类不确定性推理规则
2.
Application Research of Uncertainty Reasoning on Text Categorization;
不确定性推理在文本分类上的应用研究
3.
The Study of High-Resolution Images Change Detection Method Based on Uncertainty Reasoning Model;
一种基于不确定性推理模型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变化检测方法研究
6) uncertainty inference
不确定性推理
1.
Application of uncertainty inference represented by credence in expert system for soft ground improvement of highway;
基于可信度的不确定性推理在公路软基处理专家系统中的应用
补充资料: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可采性指证据必须在法律所容许,可用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的重要内容。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必须与他的主张和争议事实绝对有关,与案件无关的应予排除,以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法庭采纳的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的证据不一定都具有可采性。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证据可采性的规则,如在一般情况下,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不得采纳,刑事案件中除非被告人先提出自己品格良好作为证据,法庭不得采纳品格证据;有关联的证言可能因证人无资格作证或拒绝作证而被排除,等等。英美法系国家允许当事人提出他们认为适当的证据,如一方提出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经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可予以制止。
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法官在组织法庭调查时,应明确指出待证事实,严格排除无关联的证据。立法上没有关于证据可采性的繁琐规则,证据是否采纳,由法官自由裁断。但也有若干限制性规定,如非法取得的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等。
在中国立法中,也有某些关于证据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如果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应当制止;除《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证据种类外,其他材料如匿名信等,不得作为证据;法律规定在证明某些民事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时,必须有合同、公证证书等书面证据作证。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