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flood prevention according law
依法防洪
3) Flood prevention
防洪
1.
Environment influence commentary of flood prevention project of Xihe River in city zone segment;
浅析细河城市段防洪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2.
Role of Sanliping Reservoir and Siping Reservoir in flood prevention of mid-lower reaches of Hanjiang River;
三里坪和寺坪水库对汉江中下游防洪的作用
3.
On the effects of crossing bridge on flood prevention and irrigation;
跨河桥梁对河道防洪与灌溉的影响分析
4) Flood control
防洪
1.
Ecological benefit and influence of Guilin flood control and Lijiang water-replenishment project;
桂林防洪及漓江补水工程的生态效益与生态影响
2.
Study o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urban flood control criterion;
城市化与城市防洪标准问题研究
3.
Measures for flood control of project of canals close to mountains——Taking Xiganqu Canal in Ningxia as an example;
傍山渠道的工程防洪措施——以宁夏西干渠为例
5) flood-control
防洪
1.
Analyzing the roles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in the flood-control of Chuhe River;
水库群在2003年滁河防洪中作用的分析
2.
The paper has done the analysis and calculation of the water flow movement in the lower reach of Dagangshan hydraulic as well as the influence of the project of Yongjiu bridge and excavation waste dump on the flood-control.
并用来对大岗山水电站下游弃渣场与永久大桥工程建设后遭遇百年一遇洪水时的防洪影响进行了数值模拟。
6) flood protection
防洪
1.
This article describes from the effect and the benefit of the non-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flood protection that the non-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flood protection is a modern tech-nique with the less investment.
从防洪非工程措施的作用及带来的效益,阐述了防洪工程非工程措施是一种投资少,受益大。
2.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Yellow River dykes and the current flood protection situation are analyzed in the paper from the view of recent condition of the lower Yellow River dyke and protection project as well as "96·8"flood.
本文从黄河下游堤防工程现状和黄河下游“96·8”洪水出发,分析了黄河大堤存在的问题和目前的防洪形势,认为目前黄河大堤的高度基本满足防洪要求,堤防漫决的可能性较小,堤防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堤身加固。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地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地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