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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afety registration
安全注册
2)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注册安全工程师
1.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jurisprudence for the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s system;
对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法律体系的探讨
2.
Key links in the developing strategy of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are put forward;the significance of implementing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system is described.
提出注册安全工程师发展战略中的几个重要环节,阐述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重大意义;结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岗位特点和安全工程学科的属性,提出注册安全工程师科学的立体分类的方法,指出注册安全工程师须具备的安全知识和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和安全生产人才队伍状况,分析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急需管理型注册安全工程师,他们应具备的知识、技能结构;针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发展及其使用等重大战略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了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设几点建议。
3)  secure registration protocol
安全注册协议
1.
By the study of securities in registration,this paper presents a suit of secure registration protocol based on symmetrical encrypt arithmetic and authenticates one another with Nonce.
对MobileIP注册中的安全性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一种以对称式加密算法为基础,以Nonce来达到相互认证同时可以动态变换通信双方会话密钥的安全注册协议。
4)  Certified Safety Registrar
注册安全主任
1.
Probe into the Practice of Certified Safety Registrar;
注册安全主任的工作实践与探讨
5)  certified associate safety engineer
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1.
It is pointed out that the system of the certified associate safety engineer(CASE) will be tailored to .
根据不同产业就业人数,估算我国企业所需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工程师数量;从学历角度分析注册安全工程师与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差距;考察和研讨不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及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需求;认为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准入门槛较低,更贴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实际水平。
6)  Registry and System Security
注册表与系统安全
补充资料:《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on Waste Management

  代卜Oronl一00 GuonJ一Anquon he Fongshex一ng Fe一wLJ GLJanllAnquon Llonhe Gongyue《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了访”tC加祖ventlon胡th£SafetyojSPent Fuel Mana岁ment and on th‘Safet少of尺。己~t姗WasteManageme力t)加强乏嫩料和放封性度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一项鼓励性国际公约。1997年9月5日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39个国家签署,6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但按该公约规定,需得到25个国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个拥有运行的核电厂的国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预防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后果。 《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对于军用或国防计划所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则仅当其被永久转为民用计划时才适用。 《公约》强调,确保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于对应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为:应在其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立法、管理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步骤,确保在乏嫌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都能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到辐射的伤害.就履约所采取的措施向缔约方审评会议提交报告。《公约》还对这类物质的踌越国界运翰做了规定。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的制订和审议工作,由于对其中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的条款有保留,故未签署本公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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