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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 security
IP安全性
2)  IP security
IP安全
1.
Research on IP Security Mechanism and Related Issues;
IP安全机制及相关问题研究
2.
Research and Implementation of Transparent Network Security Technology Based on IP Security;
论文给出了IP安全系统的理论方案及在内核模式中实现的技术要点,并通过具体的软件设计和编程,实现了IP security的基本功能,初步达到了预期的透明网络安全的目标,形成了一个实用软件的雏形。
3)  IPSec
IP安全
4)  Internet protocol security
IP安全
1.
Of these, Internet Protocol Security (IPSec) is widely used to prevent the networks from attacks and intrusions.
随着网络的开放性、共享性和互联程度的不断扩大,网络安全问题日益重要,运用IP安全(Internet Protocol Security,IPSec)协议虽然可以有效地解决网络通信的安全问题,但是由于IPSec需要对数据包进行复杂的加、解密运算,因此,随着网络传输速率不断提高,用传统的软件方式来实现IPSec功能会使系统的负荷和资源占用率增加。
5)  IP Security(IPSec)
IP安全(IPSec)
6)  IPSec
IP安全协议
1.
Incompatible Issues Between IPSec and NAT;
IP安全协议与网络地址转换间的不兼容问题
2.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IPSec, the construction of VPN under the Linux Operation System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Virtual Campus Network (VCN) are studied.
通过对IP安全协议IPSec的分析,研究了在Linux操作系统下虚拟专用网VPN的结构,实现了虚拟校园网VCN,并对下一代VPN的设计进行了探讨。
3.
IPSec is a suits of protocol that can seamless bring security into IP and it s the only one Security Protocol for all Internet traffic.
IP安全协议IPSec是一种可无缝为IP引入安全机制的协议套件 ,是目前唯一一种适用于所有Internet通信的安全技术 ,它除适用于目前的IP版本(IPv4)之外 ,也适用于下一代IP(IPv6) 。
补充资料:《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on Waste Management

  代卜Oronl一00 GuonJ一Anquon he Fongshex一ng Fe一wLJ GLJanllAnquon Llonhe Gongyue《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了访”tC加祖ventlon胡th£SafetyojSPent Fuel Mana岁ment and on th‘Safet少of尺。己~t姗WasteManageme力t)加强乏嫩料和放封性度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一项鼓励性国际公约。1997年9月5日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39个国家签署,6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但按该公约规定,需得到25个国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个拥有运行的核电厂的国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预防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后果。 《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对于军用或国防计划所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则仅当其被永久转为民用计划时才适用。 《公约》强调,确保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于对应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为:应在其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立法、管理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步骤,确保在乏嫌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都能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到辐射的伤害.就履约所采取的措施向缔约方审评会议提交报告。《公约》还对这类物质的踌越国界运翰做了规定。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的制订和审议工作,由于对其中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的条款有保留,故未签署本公约。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