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ntract of carriage
运输合同
1.
After examining the development of Bill of Lading,the relative legislation and the practical process,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function of B/L a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and to correct the misunderstanding on the lawmaking.
通过提单的历史演变及有关立法及业务实际程序考察,论述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更正有关立法的误会。
2.
Research into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concerning the third party is to solve problem on the rights, duties of the third party .
研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第三人利益问题是为了明确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确立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有的地位。
2)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运输合同
1.
It is the core of the railroad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system that the carrier s responsibility system may be worthy to be called .
承运人责任制度可以称得上是铁路运输合同制度的核心。
3) contract transportation
合同运输
4) transport contract system
运输合同制
5)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contract
海事运输合同
6) Air Transportation Agreement
航空运输合同
1.
Discussion on Carrier s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in Air Transportation Agreement;
论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补充资料:运输合同
指承运人按照约定的运输方式,在运达期限内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约定地点,货物托运人或旅客支付运价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分类。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汽车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等。按照运输过程中协作关系状况,可分为一般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是指各种运输方式间或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而由几个运输企业联合在一起,实行一次托运、一票到底的货物或旅客运输。联合运输合同又可分为国内联合运输合同与国际联合运输合同、铁路水路联合运输合同、江海联合运输合同、铁路公路联合运输合同等。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是,收货人往往是缔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虽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享有向承运人领取货物、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和接受货物的义务。因此这种合同又称作"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国际联合运输关系,由有关国际协定、条约或国际公约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国已经参加了这些协定和公约,有的还曾参加了公约的起草和外交会议。各国国内各种运输关系,由各国国内有关立法调整。中国国务院所属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分别制订了货物运输规则(或规程)和旅客运输规则(或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问题,也都作了规定。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发售有效客票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联合运输合同还需明确规定多方的责任和货物交接办法。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托运人和旅客,都须依法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按规定支付货物运费,并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否则应向承运方偿付违约金(见债的不履行)。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由于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如果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因而发生爆炸、腐蚀、吊具断裂、吊机倾翻、货物摔损等事故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如果包封完好,应由托运人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托运人用罐车发运货物,应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如未附带有关证明或报告,致使收货人无法收货时,应偿付承运方有关费用及违约金。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将货物或旅客按时安全地运达约定的地点。承运人不按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配车、配船发运的,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该无偿改运至运输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因此而致使货物运到逾期时,承运人应向接货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坏(包括运杂费、包装费)。联合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即由联运终点阶段的承运人按照规定赔偿,再由联运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由于交通责任事故,造成货物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如果承运人是按照法律和运输合同的要求进行运输,但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应按规定及时领取货物。如果逾期领取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逾期保管费。超过法定期限仍无人认领的货物,承运人即移交给物资主管部门处理,其价款上缴国库。
运输合同可按不同标准分类。根据运输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合同。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铁路运输合同、内河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汽车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等。按照运输过程中协作关系状况,可分为一般运输合同和联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是指各种运输方式间或同一种运输工具之间而由几个运输企业联合在一起,实行一次托运、一票到底的货物或旅客运输。联合运输合同又可分为国内联合运输合同与国际联合运输合同、铁路水路联合运输合同、江海联合运输合同、铁路公路联合运输合同等。运输合同中的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是,收货人往往是缔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虽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享有向承运人领取货物、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和接受货物的义务。因此这种合同又称作"为第三人利益签订的合同"。
国际联合运输关系,由有关国际协定、条约或国际公约调整,如《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国已经参加了这些协定和公约,有的还曾参加了公约的起草和外交会议。各国国内各种运输关系,由各国国内有关立法调整。中国国务院所属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分别制订了货物运输规则(或规程)和旅客运输规则(或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问题,也都作了规定。旅客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发售有效客票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输合同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据货物调拨计划、运输能力和运输计划签订。联合运输合同还需明确规定多方的责任和货物交接办法。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托运人和旅客,都须依法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 按规定支付货物运费,并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否则应向承运方偿付违约金(见债的不履行)。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应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由于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如果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因而发生爆炸、腐蚀、吊具断裂、吊机倾翻、货物摔损等事故时,应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如果包封完好,应由托运人赔偿收货人的损失。托运人用罐车发运货物,应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如未附带有关证明或报告,致使收货人无法收货时,应偿付承运方有关费用及违约金。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将货物或旅客按时安全地运达约定的地点。承运人不按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配车、配船发运的,应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如果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该无偿改运至运输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因此而致使货物运到逾期时,承运人应向接货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坏(包括运杂费、包装费)。联合运输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即由联运终点阶段的承运人按照规定赔偿,再由联运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人追偿。由于交通责任事故,造成货物严重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如果承运人是按照法律和运输合同的要求进行运输,但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等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收货人的基本义务 应按规定及时领取货物。如果逾期领取货物,应向承运人支付逾期保管费。超过法定期限仍无人认领的货物,承运人即移交给物资主管部门处理,其价款上缴国库。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