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T product
IT产品
1.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IT product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human s life, especially for elders who live alone.
本文正是从老年人这一群体出发,采用以目标为导向的设计方法,开发满足老年人需求和特点的IT产品。
2.
If you take a look into our life, you will find out that we are surrounded by a IT world built by a variety of IT products including notebook computer, mobile phone, digital camera, digital video camera, PDA, MP3, MP4, video game console etc.
留意一下身边生活,我们已经被置于一个由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PDA、MP3、MP4、游戏机等等IT产品构筑的数字化新环境中。
2) IT products
IT产品
1.
This paper introduces integrally the requirements about safety, EMC, as well as certification mark for IT products to sale in Japanese market.
从安全、电磁兼容以及认证标志等方面,综合介绍了IT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应满足的要求。
2.
This paper introduces integrally the requirements about safety, EMC, Energy-Using, as well as certification mark for IT products intended to sale in North America market.
从安全、电磁兼容、能耗以及认证标志等方面,综合介绍了IT产品进入美国及北美市场应满足的要求。
3.
This paper introduces integrally the requirements about safety, EMC, energy-using, environmental aspects as well as CE mark for IT products which to be intended to sale in European market.
从安全、电磁兼容、能耗、环保以及认证标志等方面,综合介绍了IT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应满足的要求。
3) Product
[英]['prɔdʌkt] [美]['prɑdʌkt]
产品
1.
The Domestic Market and Products of Pine Furniture;
国内松木家具市场与产品
2.
The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application of rare earth noctilucent fibers;
稀土夜光纤维产品开发与应用
4) products
[英]['prɔdəkt] [美]['prɑdəkt]
产品
1.
Study on Mechanism of the Effect on Products in the Temperature's Envronment;
对温度环境中产品失效机理的探讨
2.
Failure Analysis for the Effect on Products in the Humidity's and Temperature's Envronmental Stress;
湿热环境应力下产品失效机理分析
3.
Important ways that enhance probability of quality of die-casting products;
提高压力铸造产品合格率的途径
5) production
[英][prə'dʌkʃn] [美][prə'dʌkʃən]
产品
1.
Paper yarn and its production development;
新型天然环保材料和纸纱及其产品开发
2.
Property Characteristics of Metal Fibre and Its Production Development;
金属纤维的性能特点及其产品开发
3.
Linear Profit-loss Balance Analysis of Multi-assortment Production;
多品种产品的线性盈亏分析
6) product brand
产品品牌
1.
Study on Management Problems of Product Brand of Forest Tourism;
森林旅游产品品牌管理问题研究
2.
) Product price decision is not only influenced by product brand,but also influenced by retailer image.
产品的价格决策不仅受到产品品牌的影响,同时受到零售商形象的影响。
3.
In the long-term branding strategy,creating sequence between corporate brand and product brand is a dilemma due to limited resources.
以在校学生为研究对象,通过实验研究方法,实证了公司品牌及产品品牌对购买意向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关系,并且,公司品牌比产品品牌对购买意向的正向影响更为显著。
补充资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1972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于1973年10月2日公开签字,1977年10月1日生效。截至1983年3月1日,批准国有奥地利、 比利时、法国、 卢森堡、荷兰、葡萄牙、瑞士、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一个公约不能包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首先制定的是《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由于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抵触规则不同,产品应负的责任及适用的法律出现很大的差异,法律关系很不确定,因此继《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之后,制定了本公约。
公约适用的范围
产品的范围 公约所谓产品是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包括天然产品及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不动产均在公约产品范围以内,但对于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有权保留不受公约拘束。
损害的原因和种类 损害发生的原因,一般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
损害的种类包括人身的及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内。产品本身的损害如引起其他损害时,则包括在产品责任范围以内。
责任的性质 产品的责任不是契约责任,而是由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不包括根据合同关系的责任在内。例如某甲在邻国使用某乙向当地汽车进口公司购买的丙国制造的汽车,由于汽车制造上的缺陷某甲受到损害,某甲对汽车制造厂或汽车进口公司的损害赔偿之诉是公约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如某乙受有损害时对汽车进口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根据合同关系或合同与侵权行为兢合的责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但某乙对丙国汽车制造厂的诉讼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为了避免定性上的分歧起见,公约不用契约外的责任一词,而规定"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赔偿义务人移转于受害人时,该二人间的关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受理案件的机构 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因受理案件的机构不同而受影响。 因此不论民事法庭、 刑事法庭(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法院(例如法国、比利时等国)所受理的案件,如与公约所定事项有关,均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为受害者,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不以直接受害者为限,例如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受的损害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以内,也不以消费者为限,生产者由于所购买的原料或部件有缺陷而受到的损失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包括:①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者。②自然产品的生产者。③产品的供应者。④产品制造或商业分配环节上的其他人员,包括修理人员及仓库营业人在内。⑤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原告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其中一人或数人负责。赔偿义务人不包括运输人员、检验人员及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地域的范围 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纵然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也要适用。
准据法的确定 产品责任涉及几个国家时的准据法,公约规定4个连结根据,即:①损害事实发生地;②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③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④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起见,不以一个连结因素决定法律的适用,而是一个法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连结因素时才能作为准据法适用。
损害事实发生地国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②赔偿义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③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但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该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②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
有时由于案件的情节过于分散,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结因素,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的内国法,也可以适用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内国法。公约还规定如果赔偿责任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这种产品或他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得到供应的话,这两地的法律都不能适用,能适用的是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决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时要考虑具体情况,不论应适用的法律为何,都要考虑产品是否符合销售地国关于安全的规定,例如食品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卫生规则,机器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安全保障。
以上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各国的内国法,不采纳反致(见反致和转致)。只在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时才不适用。
准据法的内容 下列事项受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的支配:①责任的条件和范围;②免责的原因以及责任的限制和分担;③损害的性质;④赔偿的方式及范围;⑤赔偿权利可否移转;⑥直接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⑦委任人对受任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⑧举证责任,当证据规则构成责任法的一部分时;⑨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由于各国对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定性不一致,英美法系认为属于程序法,大陆法系认为属于实体法,公约规定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有权保留关于这两个问题不受该项规定的拘束。
1964年第10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议决对侵权行为制定一项法律适用公约。为此目的成立特别委员会准备起草工作。特别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侵权行为范围太广,一个公约不能包括全部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决定就各类侵权行为,按其缓急程度分别成立公约。首先制定的是《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由于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实体法和抵触规则不同,产品应负的责任及适用的法律出现很大的差异,法律关系很不确定,因此继《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之后,制定了本公约。
公约适用的范围
产品的范围 公约所谓产品是指一切有经济价值能供使用或消费的物,包括天然产品及工业产品,不论是制成品、原料、动产、不动产均在公约产品范围以内,但对于未加工的农产品,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有权保留不受公约拘束。
损害的原因和种类 损害发生的原因,一般由于产品本身的缺陷,但即使产品本身没有缺陷,由于对产品的使用方法或特性没有说明,或说明不适当,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受到损害,也在公约规定的责任范围之内。
损害的种类包括人身的及财产的损害以及经济损失,但不包括产品本身的损害及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在内。产品本身的损害如引起其他损害时,则包括在产品责任范围以内。
责任的性质 产品的责任不是契约责任,而是由侵权行为所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公约不包括根据合同关系的责任在内。例如某甲在邻国使用某乙向当地汽车进口公司购买的丙国制造的汽车,由于汽车制造上的缺陷某甲受到损害,某甲对汽车制造厂或汽车进口公司的损害赔偿之诉是公约范围内的产品责任。如某乙受有损害时对汽车进口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根据合同关系或合同与侵权行为兢合的责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但某乙对丙国汽车制造厂的诉讼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为了避免定性上的分歧起见,公约不用契约外的责任一词,而规定"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赔偿义务人移转于受害人时,该二人间的关系,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受理案件的机构 公约适用的范围,不因受理案件的机构不同而受影响。 因此不论民事法庭、 刑事法庭(附带民事诉讼)或行政法院(例如法国、比利时等国)所受理的案件,如与公约所定事项有关,均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权利人 赔偿权利人为受害者,可为自然人或法人,不以直接受害者为限,例如依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人所受的损害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以内,也不以消费者为限,生产者由于所购买的原料或部件有缺陷而受到的损失也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内。
赔偿义务人 赔偿义务人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包括:①制成品或部件的制造者。②自然产品的生产者。③产品的供应者。④产品制造或商业分配环节上的其他人员,包括修理人员及仓库营业人在内。⑤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原告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其中一人或数人负责。赔偿义务人不包括运输人员、检验人员及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
地域的范围 公约不要求相互条件,根据公约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纵然是非缔约国的法律,也要适用。
准据法的确定 产品责任涉及几个国家时的准据法,公约规定4个连结根据,即:①损害事实发生地;②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③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④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起见,不以一个连结因素决定法律的适用,而是一个法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连结因素时才能作为准据法适用。
损害事实发生地国如果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②赔偿义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③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但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该适用该国的内国法:①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②直接受害人购买产品的市场。
有时由于案件的情节过于分散,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连结因素,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适用损害事实发生地的内国法,也可以适用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内国法。公约还规定如果赔偿责任人能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这种产品或他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损害事实发生地及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得到供应的话,这两地的法律都不能适用,能适用的是赔偿义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决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时要考虑具体情况,不论应适用的法律为何,都要考虑产品是否符合销售地国关于安全的规定,例如食品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卫生规则,机器是否符合销售地的安全保障。
以上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各国的内国法,不采纳反致(见反致和转致)。只在明显地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时才不适用。
准据法的内容 下列事项受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的支配:①责任的条件和范围;②免责的原因以及责任的限制和分担;③损害的性质;④赔偿的方式及范围;⑤赔偿权利可否移转;⑥直接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人;⑦委任人对受任人的行为所负的责任;⑧举证责任,当证据规则构成责任法的一部分时;⑨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由于各国对消灭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定性不一致,英美法系认为属于程序法,大陆法系认为属于实体法,公约规定缔约国在签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有权保留关于这两个问题不受该项规定的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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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