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ubjective aspect
主观方面
1.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cept,subject,object,subjective aspect and objective aspect of false advertising crime and comes to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s: the concept of the crime should be defined distinctly;the introducer of false advertisement should fall into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and breakers of law should hold strict liability.
本文就虚假广告罪的概念、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进行解读,得出如下结论:立法上要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罪的概念,其罪的主体要增加到广告推荐者,并且在此罪的主观认定上实施严格责任。
2.
The crime of blending the law for selfish ends is intentional crime,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 of the article 399 of the Criminal Law , but it is still debated on where the indirect intention exists and the meaning of “acknowledge” about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the crime,as well as the meaning “for selfish ends and for a favor”.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徇私枉法罪是故意犯罪 ,但本罪的犯罪故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 ,属于本罪主观方面内容的“明知”的含义 ,“徇私、徇情”的含义及其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等问题 ,在认识上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
3.
Indirect intention and over-confidence are two easy confused faults in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criminal constitution.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是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最容易混淆的两种罪过,本文对这两种罪过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并对两者的实际操作中所体现的矛盾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对矛盾提出了解决的方案。
2) subjective
[英][səb'dʒektɪv] [美][səb'dʒɛktɪv]
主观方面
1.
With the comparison study of the subjective assump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in both academic circle and practice circle,this paper claims that the system of fault presumption and inverted onus of proof should be adopted for our criminal law.
本文在比较国内外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刑法对此应采取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2.
Bu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make it difficult to determine the subjective guilt of environmental crime.
用刑法手段解决环境问题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我国也早已将环境犯罪纳入了刑法轨道,1997年《刑法》第6章第6节还进一步对环境犯罪作了专门规定,但现行刑法典并未有效顾及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尤其是对该类罪主观方面的关注不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犯罪的实际追溯效果。
4) the subjective aspect
主观方面
1.
There exist many disputes in the subjective aspect of illegal practice of medicine in the area of penal code theories in China.
通过我国刑法的罪过理论分析,认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并不要求牟利的目的的理解,才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
6) counter-detection subjective aspect
反侦查主观方面
补充资料: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指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动机、目的等。一切犯罪活动都是有意识的活动,犯罪人的行为,或者是为犯罪准备条件,或者是为实现预定的目的选择方法,或者是着手实施犯罪。行为都是犯罪人的故意心理状态的反映;因不注意而造成的社会危害行为,是犯罪人过失心理状态的反映。如果只有社会危害行为而缺乏故意或过失,就不能构成犯罪。
故意 总是和危害社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可以分为两种:①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②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共同点是预见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可能表现在预见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只能表现在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持不同的态度。直接故意的态度是,行为人希望他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目的;间接故意的态度是,行为人对于他所预见的危害结果不是采取希望发生的态度,只是有意识地放任它的发生。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失总是和危害社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可以分为两种:①轻信过失,或称有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例如某人驾驶汽车,预见违反交通规章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自恃经验丰富,在公路上违章高速行驶,以致撞死行人。轻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类似,两者都只预见到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不同点是对待这种结果的态度。间接故意是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过失则是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②疏忽大意过失,或称无认识的过失。即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但按实际情况,他应该预见到这种结果。从犯罪主体缺乏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见来说,这种过失既不同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不同于轻信过失。因为它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
判断是否应该预见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凡社会主义社会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生活准则,多数人能够遵守,因而能够预见到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就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牵涉到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末,凡从事这项职业的多数人能够预见的,就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除这种客观标准外,还有主观标准,即可根据行为人的智能、发育、文化程度、技术熟练程度等,加以分析,断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危害结果的条件。如果否定行为人具备这种条件,即不存在过失,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即称为"意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动机 即促使行为人决意犯罪的意识上的起因,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要件。对于故意罪,动机说明为什么犯罪人要造成这种和那种危害结果;对于过失罪,动机说明为什么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他所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可以分为:①政治方面的动机;②个人方面的卑劣动机;③个人方面的不带卑劣性质的动机(如进行报复的冲动);④宗教方面的动机;等等。
查清犯罪动机是正确定罪的重要条件。查清过失罪的动机对于定罪量刑同样有意义。
犯罪目的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又一选择性的要件,即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目的,但是直接故意罪必定有犯罪目的。中国《刑法》分则对反革命罪章以及某些条款还直接规定犯罪目的,如第120条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第168条聚众赌博罪,第169条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都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目的即成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不能混同。犯罪动机只是犯罪人的内心冲动,是促使犯罪决意的起因,而犯罪目的则是犯罪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
错误 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它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有密切联系。主观认识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和对事实的认识,认识上的错误因而有法律上的错误和事实上的错误。 法律上的错误可以有3种表现:①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而误认其构成犯罪。②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犯罪而误认其不构成犯罪。③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判定的罪名性质和刑罚轻重有误解。这种误解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因而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事实上的错误可以有3种情况:①对犯罪标的认识错误。它既可表现在犯罪标的实际存在而误认为不存在;也可表现在犯罪标的实际不存在而误认为存在;又可表现在行为人认定的标的发生错误。②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错误。它可以表现在行为人误认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存在(如使用伪币而不知其为伪币)。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错误。即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故意 总是和危害社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可以分为两种:①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②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共同点是预见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直接故意可能表现在预见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只能表现在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是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持不同的态度。直接故意的态度是,行为人希望他所预见的危害结果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正是行为人所要达到的目的;间接故意的态度是,行为人对于他所预见的危害结果不是采取希望发生的态度,只是有意识地放任它的发生。
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失总是和危害社会的行为联系在一起。可以分为两种:①轻信过失,或称有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例如某人驾驶汽车,预见违反交通规章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自恃经验丰富,在公路上违章高速行驶,以致撞死行人。轻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类似,两者都只预见到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不同点是对待这种结果的态度。间接故意是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轻信过失则是轻率地相信可以避免。②疏忽大意过失,或称无认识的过失。即犯罪人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但按实际情况,他应该预见到这种结果。从犯罪主体缺乏对自己行为结果的预见来说,这种过失既不同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不同于轻信过失。因为它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
判断是否应该预见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凡社会主义社会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生活准则,多数人能够遵守,因而能够预见到违反这些准则的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就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牵涉到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末,凡从事这项职业的多数人能够预见的,就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除这种客观标准外,还有主观标准,即可根据行为人的智能、发育、文化程度、技术熟练程度等,加以分析,断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应该预见自己行为危害结果的条件。如果否定行为人具备这种条件,即不存在过失,因而不负刑事责任。这种行为即称为"意外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动机 即促使行为人决意犯罪的意识上的起因,犯罪主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要件。对于故意罪,动机说明为什么犯罪人要造成这种和那种危害结果;对于过失罪,动机说明为什么犯罪人的行为发生他所不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可以分为:①政治方面的动机;②个人方面的卑劣动机;③个人方面的不带卑劣性质的动机(如进行报复的冲动);④宗教方面的动机;等等。
查清犯罪动机是正确定罪的重要条件。查清过失罪的动机对于定罪量刑同样有意义。
犯罪目的 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又一选择性的要件,即行为人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具有犯罪目的,但是直接故意罪必定有犯罪目的。中国《刑法》分则对反革命罪章以及某些条款还直接规定犯罪目的,如第120条伪造或者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伪造车票、船票、邮票、税票、货票罪,第168条聚众赌博罪,第169条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都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目的即成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不能混同。犯罪动机只是犯罪人的内心冲动,是促使犯罪决意的起因,而犯罪目的则是犯罪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
错误 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它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有密切联系。主观认识包括对法律的认识和对事实的认识,认识上的错误因而有法律上的错误和事实上的错误。 法律上的错误可以有3种表现:①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而误认其构成犯罪。②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犯罪而误认其不构成犯罪。③行为人对于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判定的罪名性质和刑罚轻重有误解。这种误解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因而不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事实上的错误可以有3种情况:①对犯罪标的认识错误。它既可表现在犯罪标的实际存在而误认为不存在;也可表现在犯罪标的实际不存在而误认为存在;又可表现在行为人认定的标的发生错误。②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错误。它可以表现在行为人误认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不存在(如使用伪币而不知其为伪币)。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错误。即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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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