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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lean space
清洁空间
2)  Contaminated space
非清洁空间
3)  clean air
清洁空气
1.
In order to protect and improve the air quality, the EPA of USA has developed 2003 strategic plan for clean air for the next five years.
为维护和改善空气质量,2003年美国EPA制定了未来5年的清洁空气战略规划,包括室外空气、室内空气、大气改善、辐射防护以及科学研究5个组成部分。
2.
There are three parts in the main body: the first part mainly introduces three federal air pollution acts in 1960s and concludes the policy characteristics in this period;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features of air pollution policy by studying the amendments of clean air act in 1970 and 1977; the third part, by reviewing the development of air
正文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了60年代经济繁荣、公众环保意识增强的背景下联邦政府颁布的三项空气污染治理立法,并通过提炼其内容分析60年代空气污染治理政策的特点;第二部分通过研究70年代颁布的两项《清洁空气法》修正案的内容与实施状况,分析这一时期空气污染治理政策的特点;第三部分通过全面审视空气污染治理政策的发展历程,探讨美国三权与三级政府的作用以及影响空气污染治理政策走向的根本性因素。
4)  air-cleaning
空气清洁
5)  clean vacuum
清洁真空
1.
Harmful gas exhausting and clean vacuum acquiring;
有害气体的抽除与清洁真空的获得
6)  CI
空气清洁度
1.
The aero-anion concentration as well as CI value at above-mentioned zones was about 1 ~ 3 times in comparison with non-gr.
绿地中空气负离子浓度和空气清洁度值大部分为对照空旷地的1~3倍,广场绿地和城郊雪松林中空气清洁度达到对照区的3~4倍,且林内比林缘空气负离子浓度有显著提高。
2.
The tree age,canopy density and tree height were the dominant factors affecting the aero-anion concentration and CI value.
对扬州市不同绿地类型中空气负离子水平研究表明:城郊林和公园片林中空气负离子浓度比城区其它类型绿地高出1倍左右,树龄、郁闭度和树高均是影响空气负离子浓度的重要因子,城区绿地比城郊绿地中空气清洁度低。
补充资料:《中国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
  
  第二章 清洁生产的推行
  
  第七条 国务院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

  国务院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实施清洁生产的产业政策、技术开发和推广政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清洁生产的推行规划。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经济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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