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JC method
"JC"法
2)  JC method
JC法
1.
Application of Monte Carlo-JC method to the reliability assessment of flexural capacity of RC beams strengthened with FRP;
应用Monte Carlo-JC法评估FRP加固RC梁受弯承载力可靠度
2.
Study of flood region composition by JC method;
基于JC法的设计洪水地区组成研究
3.
Reliability research by JC method on bearing capacity of deep-mixing pile composite foundation;
深层搅拌桩复合地基承载力可靠度的JC法分析
3)  JC Method
“JC”法
4)  JC method
JC 法
1.
For two different capacity reduction factors,calculate the reliability of concentrically compressed members strengthened with FRP using the JC method.
利用 JC 法对两种承载力折减系数下的 FRP 加固轴心受压构件进行了可靠度计算。
5)  improved JC method
改进JC法
6)  FOSM means
JC法(FOSM法)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

law
    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在古代汉语中,法主要指刑。法与律二词分开使用,后演变为同义。在现代汉语中,法律有广狭二义:狭义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还包括各种法规、条例等。法常用来指广义的法律。
   研究法的概念,须分清法的本质和法的现象,并分清一般的法和特定社会的法。就一般的法的本质而论,法首先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即“国家意志”的体现。在阶级对立社会,这种国家意志通常就代表统治阶级意志,而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则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意志。法所反映的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即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法是建立在特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就一般的法的现象而论 ,特别是就它与其他上层建筑(国家、政党、其他社会规范、思想意识等)相比而论,法具有以下特征:它是用以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具有国家强制力;它规定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职责)。
    法的作用 即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或称为法的功能。一切社会的法,都有两种作用:一是规范作用,这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一角度来说的;一是社会作用,这是从法要实现一定社会目的这一角度来说的。这两种作用相辅相成,即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达到实现一定社会作用的目的。
   法的规范作用又可以分为指引人们如何合法、有效地行为,对人们行为作出法律评价,或人们依靠法律预测将如何相互行为,等等。这种规范作用是建立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经济运行、为人们建立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一般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一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会作用可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即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外交往。
    法的起源、类型和消亡   原始社会,生产力极为低下,没有私有制、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当时已产生了带有某种强制性的行为规则(习惯),但这不是阶级社会意义上的法。
    法的起源  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产生了国家和法。原来作为人们需要服从的生产、交换和分配的共同规则习惯,后来便成为法律。由于阶级对立的出现,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也需要法律。此外,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律的出现。
    法的类型 法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既有量变(即社会形态不变条件下的变化),又有质变,即从一种社会形态的法变为另一种社会形态的法。与不同阶级社会形态相适应,人类历史上出现过4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前3种法都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分别代表奴隶主、封建主和资产阶级的意志,它们与代表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具有原则区别。一种法的类型变为另一种类型一般要通过某种形式的社会革命或巨大的社会变革才能实现。法的历史类型的改变并不切断历史联系。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包括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之间,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来说 ,仍然存在历史继承性。
    法的消亡 马克思曾预言,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后 ,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成员思想道德水平极大提高以及一切阶级和阶级差别的消灭,国家将自行消亡,法也将同时消亡。当然,共产主义社会同样需要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但它已不是阶级社会意义上的法了。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与其他各种社会现象都有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联系。
    法与经济 根据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 ,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的经 济基础,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由 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但只有在它所维护的经济基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时,法才对社会发展起促进作用。
   人类历史也表明,法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关系极为密切。商品经济愈发展,社会对法律的要求就愈多。
   在中国,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要更多地应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
    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阶级本质。法本身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认可并实施;同时,国家本身的结构、组织和活动也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国家,必须以法治国,不仅以法律规定广大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规定各种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在法律范围内的活动。
    法与道德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而与被压迫阶级的道德是对立的。但即使是同一阶级本质的法与道德之间也还是有区别的。一般地说,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们是相辅相成的。
    法的制定和法的渊源  法的制定  通常指有关国家机关(或个人)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或称广义的立法。狭义的立法一般仅指具有国家最高立法权的机关(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狭义的法律)的活动。国家机关所发布的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的产物,虽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律的范围。例如,某一国家机关的组织法是规范性文件,而根据该法律所发布的委任令则是非规范性文件。
    法的制定程序往往因不同类别的规范性文件而有所不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立法程序)一般包括下列过程:①议案的提出;②法律草案的审议;③法律草案的通过;④法律的公布。
    法的渊源  主要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理等。一般地说,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的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判例法是与制定法相对称的法律 ,是指上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判例。但仅在英美等国家才被认为是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在西方国家,习惯法、权威性的法理、正义原则等也被认为是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在当代中国,各种不同层次的制定法是正式的法的渊源,但它们的效力和地位各有不同。其中宪法占有首要地位,其次是法律,再次是行政法规等等。
    法的分类和法律体系 法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划分 。例如,上述法的历史类型,是从不同社会形态加以划分;法的渊源是从法的不同效力来源加以划分。但法学中通常讲的法的分类是指以下一般的法共同适用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本国的法律;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主体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并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
    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普通法即宪法以下的各种法律。
    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国均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指对特定部分人、特定事、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指主要规定权利和义务(包括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程序法指保证实体法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程序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指由国家认可其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如习惯法。
    其他分类  有些法的分类仅适用于某一类国家,如一般西方国家有公法和私法之分,联邦制国家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之分,英美法系国家有普通法和衡平法之分,等等。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词是一个多义词。法理学中所讲的法律体系通常指由本国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一个整体,也可称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一称法律部门,即宪法(占有主导地位)、刑法、民法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上由下列主要部门法构成: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等。在每一独立部门法之下,可以再分为第二层次、第三层次的法律。
    法的实施和法的效力  法的实施是指特定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中实行、施行或发生效力(通称开始生效)。法的制定的直接目的就在于实施。法的实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或组织遵守法律,即依法办事,有法必依。对合法行为,国家将承认其有效,并给予保护。如果违法,就应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在法律上被认为无效,或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如民事、行政、刑事制裁)。另一个是有关国家机关执行法律或适用法律。执行法律通常指行政机关的活动,但有时也可指司法机关的活动。法律的适用通常指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审理案件的活动,但有时也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活动。
    法的实施或开始生效,一般地说,并不一定等于法的真正实行,例如有人犯了罪却并未受到应得的制裁,法就没有取得预期的实效。法的实施或开始生效与法的实效是有联系但又不同的概念。同样地,法的实效也不完全等于法的社会效益,即某个法律即使已在社会中真正实行,但其社会效益却可能并不令人满意。
    法的实施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特定法律、法规的生效范围,即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一个前提条件。在中国,《民法通则》和《刑法》中对这些问题都有具体规定。
    法律解释 正确实施法律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法律解释。即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个人对法律条文的含义作出解答或说明。
    法律解释可分作两大类。一类是法定解释,即法律规定由特定国家机关对宪法、法律进行解释。在西方国家,法律的解释权,一般属于审判机关,特别是最高审判机关。在中国,根据1982年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和法律。又根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凡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由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解释;地方性法规分别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解释。另一类是学理解释,即由法学家或其他组织对法律进行学理性的或宣传性解释,并无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关系  是法的实施中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权、职责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通常包括公民、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等。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和根据,在法学上称为法律事实,包括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事件,如火灾、人的死亡等,以及人们有意识的行为,包括合法与非法行为、有效与无效行为(见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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