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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所有权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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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资料:国家土地所有权确认


国家土地所有权确认


  【国家土地所有权确认】1.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水面、荒山、荒地、滩涂等属于国家所有;2.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3.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4.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等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5.国家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6.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7.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乡、村企事业单位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凡能恢复耕种的,应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凡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占地时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8.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2年9月《六十条》公布后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自1%2年9月《六十条》公布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国家所有:(l)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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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