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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reservation of street features and styles
街道风貌保护
2)  protection of style and features
风貌保护
3)  Traditional streets
传统风貌街道
4)  historical relics protec-tion zone
风貌保护区
5)  characteristic style protection
特色风貌保护
6)  Urban Conservation Area
历史风貌保护区
1.
The Application of Urban Morphological Theory in the Planning of Urban Conservation Areas;
城市形态学理论在历史风貌保护区规划中的应用
补充资料: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二届会议于1962年12月11日在巴黎通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62年11月9日至12月12日在巴黎召开了第十二届会议。

考虑到人类在各个时期不时使构成其自然环境的组成部分的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遭到损坏,从而使得全世界各个地区的文化、艺术甚至极重要的遗产濒于枯竭;

考虑到因原始土地的开发,城市中心盲目的发展以及工商业与装备的巨大工程和庞大规划的实施’使现代文明加速了这种趋势,尽管其进程到上个世纪已相对减弱;

考虑到这种现象影响到不论其为自然的或人工的景观和遗址的艺术价值以及野生生物的文化和科学价值;

考虑到由于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保护景观和遗址正如本建议所述,对人类生活必不可少,对人类而言,它们代表了一种有力的物质、道德和精神的再生影响,同时正如无数众所周知的事例证明的也有利于人类文化和艺术生活;

进一步考虑到景观和遗址是许多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大大有助于保障其居民的健康;

然而,也认识到应适当考虑社会生活及其演变以及技术进步的迅速发展之需要;

因此,考虑到只要尚有可能这样做,为保护各地的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亟需紧急考虑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已收到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该问题作为本届会议的第17,4.2项议程;

第十一届会议已决定此项建议应以向成员国建议的形式作为国际性文件的议题,于1962年12月11日通过本建议。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或其他方式制定位本建议所体现的准则和原则在其所管辖的领土上生效的措施,以适用以下规定。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将本建议提请与保护景观和遗址以及区域发展有关的部门和机构的注意,也提请受委托保护自然和发展旅游业的机构以及青年组织的注意。

大会建议各成员国应按待定的日期和形式向大会提交有关本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一定 义

1、为本建议之目的,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系指保存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修复无论是自然的或人工的,具有文化或艺术价值,或构成典型自然环境的自然、乡村及城市景观和遗hL的任何部分。

2、本建议的规定也拟作为保护自然的补充措施。

二总 则

3、为保护景观和遗址所进行的研究和采取的措施应适用于一国之全部领土范围,并不应局限于某些选定的景观和遗址。

4、在选择将采取的措施时,应适当考虑有关景观与遗址的相关意义。这些措施可根据景观与遗址的特征、大小、位置以及它们所面临威胁的性质而有所区别。

5、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对进入古迹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6、为保护景观和遗址所采取的措施应既是预防性的,又是矫正性的。

7、预防性措施应旨在保护遗址免受可能威胁它们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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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