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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igher Education Law
高等教育法
1.
Basic Value Trends of Higher Education Law;
高等教育法》的基本价值分析
2.
s The official enforce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Law is of vital significance to ensur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cause,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making the country prosperous with science and education and meet the challenge of new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the coming century.
高等教育法》的正式施行,这对保障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落实科教兴国战略, 迎接新世纪、新科技革命挑战都具有重要意义。
3.
With a brief discussion of the significance of university regulations,reflections are offered on the concepts of university regulation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law,systems of university rules,university development planning,and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and discipline.
在对大学章程的内涵及意义进行讨论的基础上,对大学章程与高等教育法、大学规章制度、大学发展规划、大学组织纪律四个相近的概念进行了辨析,以期深化对大学章程这一概念的认识,为当前大学制定章程提供理论指导。
2)  Higher Educational Law
高等教育法
1.
To expand the decision making right of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run their own affairs is a kind of basic principle of them to whom Higher Educational Law entrusted.
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是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基本权利 ,但在招生自主、专业设置、教学管理、财务自主及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的自主权并没有完全落实。
2.
An effective higher educational law is neede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our higher education-the coordinate development of its scale,quality,structu.
本文阐明了高等教育与高等教育法的关系。
3)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高等教育法
1.
A conflict between the methods for implementation of Student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 and the Law of Higher Education;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冲突的法律问题
4)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高等法学教育
1.
On development of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in the contex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
2.
The integration of the higher education of law and legal aid is not only the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aid but also the need of the the innov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 education.
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的有机整合,是法律援助自身发展的要求,又是法学教育改革之必然。
5)  French higher education
法国高等教育
1.
Study on intern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and operation mode of French higher education;
法国高等教育内部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模式研究
6)  high education of law
法学高等教育
补充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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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