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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optimal safe design intensity
最优安全设防烈度
1.
Two decision analysis methods of optimal economic design intensity and optimal safe design intensity are put forward.
研究了抗震设防烈度的决策分析方法,提出了“最优经济设防烈度”和“最优安全设防烈度”的两种决策分析模型,并引出了社会可接受死亡率的概念。
2)  optimal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最优设防烈度
1.
Earthquake-resistant design of jacket platform based on optimal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基于最优设防烈度的导管架海洋平台抗震设计
2.
In the decision of the optimal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both the cost and loss expectation of the structure are considered.
提出了一种非常便于应用的与现行规范接轨的抗震结构优化设计方法:首先决策出该结构的最优设防烈度,然后按此烈度进行结构的最小造价设计或常规设计。
3.
Combining PBSOD with decision-making methods of optimal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the concept of optimum design of aseismic structures based on optimal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and damage per-formance is put forward, and the general optimum design procedure is given.
提出了基于性能的抗震优化设计概念,并将其与最优设防烈度的决策方法结合起来,提出了基于最优设防烈度和损伤性能的抗震结构优化设计概念,并给出了一般性的优化设计过程。
3)  optimal design intensity
最优设防烈度
1.
The method of decision of optimal design intensity is first proposed.
提出的优化方法采用了最新国际标准(ISO 2394,1998)所提出的优化策略作为目标函数,使结构全寿命预期总费用最小,其中包括结构造价、预期失效损失和预期维修和拆除费用;首先决策最优设防烈度而后进行结构参数优化设计的二阶段优化方法,使其可以与任何设计规范相结合;结构受到各级破坏的概率可根据场地基本烈度I_0和结构设防烈度I_d直接查表求出,从而极大地简化了优化设计的方法和计算过程;推荐了结构各级破坏损失值的一些经验参数;优化方法极其实用和简便。
4)  optimal economic design intensity
最优经济设防烈度
1.
Two decision analysis methods of optimal economic design intensity and optimal safe design intensity are put forward.
研究了抗震设防烈度的决策分析方法,提出了“最优经济设防烈度”和“最优安全设防烈度”的两种决策分析模型,并引出了社会可接受死亡率的概念。
5)  near-optimum earthquake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次优设防烈度
6)  optimum safety level
最优安全度
补充资料:《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
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on Waste Management

  代卜Oronl一00 GuonJ一Anquon he Fongshex一ng Fe一wLJ GLJanllAnquon Llonhe Gongyue《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了访”tC加祖ventlon胡th£SafetyojSPent Fuel Mana岁ment and on th‘Safet少of尺。己~t姗WasteManageme力t)加强乏嫩料和放封性度物管理安全方面的一项鼓励性国际公约。1997年9月5日通过,1997年9月29日开放供签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39个国家签署,6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但按该公约规定,需得到25个国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个拥有运行的核电厂的国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公约》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缔约国的管理和国际合作,包括适当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确保在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一切阶段都有预防潜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防止有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后果。 《公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行产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应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对于军用或国防计划所产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则仅当其被永久转为民用计划时才适用。 《公约》强调,确保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的最终责任在于对应这些材料拥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缔约国的主要义务为:应在其国家法律框架内通过立法、管理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步骤,确保在乏嫌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所有阶段都能充分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到辐射的伤害.就履约所采取的措施向缔约方审评会议提交报告。《公约》还对这类物质的踌越国界运翰做了规定。 中国派代表参加了《公约》的制订和审议工作,由于对其中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输的条款有保留,故未签署本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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