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民族区域自治法
1.
Implement the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in an All-round Way and Promote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Autonomous Minority Nationality Area;
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2.
The author in this article investig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and the protection of developing the economy independently,and discusses the problems of economic construction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promoting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rapidly and steadily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in Durba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是黑龙江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本文就其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自主发展经济权利保障的情况进行调查,探讨杜尔伯特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过程中经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对策建议。
3.
The fundamental issue to be resolved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ional National Autonomy Law is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right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is the basic stand and policies on the issue of the nation of the ruling party in China,is the basic content and principles on the issue of nationality in our national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民族发展,民族发展权是我国执政党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主张和政策,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4) the Legal System of Regional Autonomy for the Ethnic Minorities
民族区域自治法制
5)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
民族自治区域
1.
The Development of Ethnic Tourism in Minority Autonomous Region——A Case Study of Yanbian Korea Autonomous Prefecture,Jilin Province;
民族自治区域的民族民俗旅游开发研究——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
6)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民族区域自治
1.
A process of recognition,development and evolvement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has been experienced from federalism and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before it is decided as the optimal solution to ethnic issues.
从开始提出联邦制、民族自决权到最终选择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最佳方案,经历了一个认识、发展、演变的过程。
2.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viation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executive deviation of the public policy from the angel of the public policy.
文章从公共政策的视角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以公共政策执行偏离为分析框架分析民族区域自治运行中的偏离,用E县为个案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运行中的五种偏离表现:自治权的旁落,自治立法权行使混乱,变通权行使缺失,自治条例监督、保障机制缺失和自治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平衡;分析了产生偏离的原因,并提出从党政职能分开获得体制支持,增强自治意识形成精神动力,完善法制建设、提供制度供给和提升行使自治权的能力、培养驾驭技巧四个方面来规范民族区域自治运行。
3.
This article inquires into the stability and flexibility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ous policy, and it is considered that the basic policy of solving ethnic problem by our country is the policy of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本文就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作了探讨,认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长期稳定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灵活性,在政治上,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和自治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主地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权力。
补充资料:中国民族区域自治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最高国家机关统一领导下,在其聚居地区设立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国情,总结人民民主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确定的国策,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选定的正确道路,是中国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决策,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被确定下来。为了正确实行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30多年来,中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获得很大成功。
简史叙述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即已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5年以后,周恩来等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区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坏。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以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强调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自主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但保持或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主要原则和条文,还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79年以来,全国又新建了两个自治州、10个自治县。到1984年,中国共建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0个在其聚居区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以上,其中有少数民族5000多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
民族区域自治的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界线,根据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在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②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但其中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说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权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还表现在,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大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建立自治区,还可以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小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州、自治县。如藏族,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分别建立了10个自治州和两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的这种灵活性,体现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保障了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权利,从而对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建立统一国家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的必然性 中国决定建立单一制的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特别是近100多年间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及社会和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中国各族人民很早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中华大地上,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国家和历史文化,各民族间的交往、互相帮助从未间断。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国各民族的经济逐渐联结成一个社会经济整体。
第二,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历史上虽然有这一民族或那一民族统治别的民族,民族间存在着不平等,出现过隔阂、斗争甚至仇杀等情况,但是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上的交流,政治上的统一,依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日益加强。近100多年来,中国各民族在共同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和国内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压迫时形成了共同的命运。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结成了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第三,在中国,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但居住地区占全国总面积60%以上,物产丰富。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交错聚居和杂居的状态。汉族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占多数,同时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较为先进的地位。几乎没有一个少数民族完全单独地聚居在一个地方,有的民族虽有较大的单独的聚居区,但是聚居的民族人口也只是其总人口的一部分,其余一部分或大部分分别聚居或杂居在全国其他地方。因此,在中国只宜建立统一的国家,实行各民族的合作互助。正如周恩来所说:中国各民族,宜合不宜分,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中国共产党对于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还在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前期,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件就强调"统一中国"是中国革命的一项根本任务。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各民族平等团结共求解放,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讨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
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政治民主问题的一部分,是国家问题的一部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制度也将长期存在。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根据中国国情,总结人民民主革命过程中民族工作的经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确定的国策,是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选定的正确道路,是中国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各民族在国内实行平等团结联合的最适当形式。中国共产党的这一决策,在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政策部分)中,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一项根本制度被确定下来。为了正确实行这一制度,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宪法的规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30多年来,中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方面,获得很大成功。
简史叙述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即已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建立蒙、回民族自治区。此后分别在关中正宁县建立了回族自治乡,在城川建立了蒙古族自治区。1945年以后,周恩来等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其中指出:"在少数民族区域,应承认各民族的平等地位及自治权。"
1947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帮助内蒙古人民建立了内蒙古自治区,这是中国最早建立的大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实行了区域自治。在"文化大革命"中,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遭到很大破坏。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要决定,以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强调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大力提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自主权。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不但保持或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的主要原则和条文,还根据各民族自治地方情况的变化,增加了新的内容。1979年以来,全国又新建了两个自治州、10个自治县。到1984年,中国共建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有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83个自治县(旗)。全国55个少数民族,已有40个在其聚居区建立了自治地方,行政区域总面积约610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总人口为1.2亿以上,其中有少数民族5000多万人。
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内容及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权力机关和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主要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权利,属于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有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等。
民族区域自治的类型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组成和区域界线,根据各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成分、民族关系、经济条件和历史情况,在民族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确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和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已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大致有3种类型: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如西藏自治区,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②以一个人数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包括其他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要是维吾尔族的聚居区,但其中包括哈萨克、蒙古、回、柯尔克孜、锡伯、塔吉克等民族聚居区;这些少数民族也分别以其聚居区为基础,建立了相应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多个少数民族的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这说明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它可以使大聚居的民族和小聚居的民族,人口多的民族和人口少的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权利。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灵活性还表现在,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大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建立自治区,还可以在其他一个或多个小的聚居区实行自治,分别建立自治州、自治县。如藏族,除西藏自治区外,还在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分别建立了10个自治州和两个自治县。民族区域自治的这种灵活性,体现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它保障了各少数民族都能充分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权利,从而对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对保障国家的统一、独立,抵御外来的侵略和颠覆,对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建立统一国家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的必然性 中国决定建立单一制的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由中国长期的历史发展,特别是近100多年间中国民主革命的进程及社会和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中国各族人民很早以来就共同生活在中华大地上,共同创造了统一的国家和历史文化,各民族间的交往、互相帮助从未间断。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国各民族的经济逐渐联结成一个社会经济整体。
第二,中国长期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历史上虽然有这一民族或那一民族统治别的民族,民族间存在着不平等,出现过隔阂、斗争甚至仇杀等情况,但是各民族间经济、文化上的交流,政治上的统一,依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日益加强。近100多年来,中国各民族在共同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压迫和国内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压迫时形成了共同的命运。在反对共同敌人的斗争中,结成了休戚相关、生死与共的不可分离的关系。
第三,在中国,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0%以上;少数民族人口较少,但居住地区占全国总面积60%以上,物产丰富。由于历史的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交错聚居和杂居的状态。汉族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也占多数,同时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较为先进的地位。几乎没有一个少数民族完全单独地聚居在一个地方,有的民族虽有较大的单独的聚居区,但是聚居的民族人口也只是其总人口的一部分,其余一部分或大部分分别聚居或杂居在全国其他地方。因此,在中国只宜建立统一的国家,实行各民族的合作互助。正如周恩来所说:中国各民族,宜合不宜分,合则两利,分则两害。
中国共产党对于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有一个发展过程的。还在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的前期,中国共产党的重要文件就强调"统一中国"是中国革命的一项根本任务。到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初期,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提出各民族平等团结共求解放,建立统一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上,经过各民族代表的充分讨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被确定下来。
民族区域自治是社会政治民主问题的一部分,是国家问题的一部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制度也将长期存在。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