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niversal avionics networks
航空电子统一网络
3) Aeronautical Fixed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AFTN)
航空固定电讯网络系统
4) AFTN(aeronautical fixed 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
[航]航空固定电讯网络系统
5) aviation network
航空网络
1.
Hierarchical structure and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Chinese urban system based on aviation network;
基于航空网络的中国城市体系等级结构与分布格局
2.
We used the Sichuan aviation network as the sample to analysis its topological characters and changing of parameters,to reveal its topological characters and changing progress,to inquire its developing mechanism.
选择四川省民用航空网络作为研究个案,分析该网络拓扑结构特征及各参数的时序变化,揭示其变化过程和演化机制。
3.
The demands of Chinese economy fast development for more high-effect civil aviation transports network will cause establishing the new routes in China aviation network.
航空运输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快的交通运输方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更高效的民航运输网络的需求,必将带来航空网络中新航线的建立。
6) airline network
航空网络
1.
Analysis on the connecting mechanism of Chinese city airline network
中国城市航空网络航线连接机制分析
2.
Using actual cost functions in airline industry,the simulation shows truncated scale-free degree distributions,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strength and degree,first negative and then positive relations in degree-degree correlations,which matches the results in the empirical airline networks studies.
根据航空业实际的成本函数进行数值模拟,模拟结果展示了服从截尾幂律分布的点度分布,非线性的点强度和点度关系,和先负后正的度相关性,能够较好地解释航空网络实证研究结果。
补充资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华沙,习惯上称为《华沙公约》。这一公约主要规定发生飞行事故之后的赔偿责任。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截至1982年2月18日,共有 116个缔约国。
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在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使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方法的赔偿制度叫作过失责任制,又称主观责任制。公约还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死亡一名旅客赔偿12.5万法国金法郎(约为1万美元)。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修改了《华沙公约》,主要是把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一倍。1971年3月8日又签订《危地马拉议定书》,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150万法国金法郎,并将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只要旅客死伤不是由其本身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议定书迄未生效。
1975年 9月25日签订的《1~4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规定"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创立的一种记帐单位)和原来的金法郎共同作为赔偿的计算单位。此外,还将货物运输的责任赔偿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
公约没有规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非缔约承运人的责任。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城通过了《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规定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补充《华沙公约》之不足。此公约于1964年5月1日起生效,截至1982年2月18日已有60个缔约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分别于 1958年7月20日和1975年8月20日批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公约共分5章41条,对国际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和承运人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在运输中由于承运人的过失使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遭受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采用这种方法的赔偿制度叫作过失责任制,又称主观责任制。公约还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如死亡一名旅客赔偿12.5万法国金法郎(约为1万美元)。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修改了《华沙公约》,主要是把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一倍。1971年3月8日又签订《危地马拉议定书》,对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提高到150万法国金法郎,并将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只要旅客死伤不是由其本身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此议定书迄未生效。
1975年 9月25日签订的《1~4号蒙特利尔附加议定书》,规定"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1969年9月创立的一种记帐单位)和原来的金法郎共同作为赔偿的计算单位。此外,还将货物运输的责任赔偿制度由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
公约没有规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非缔约承运人的责任。1961年9月18日在墨西哥瓜达拉哈拉城通过了《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规定了"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补充《华沙公约》之不足。此公约于1964年5月1日起生效,截至1982年2月18日已有60个缔约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分别于 1958年7月20日和1975年8月20日批准《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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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