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ninterrupted
不间断
1.
It is decisive for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UPS) to carry out the high quality communication and to win modern war.
通信电源的不间断是实现高质量通信和现代战争取胜的决定性环节。
2) uninterrupted current
不间断流
3) unremittance
不间断性
4) UPS
不间断电源
1.
Inprovement of Model KF1016 Mine Used Multiplex UPS and Its Application;
KF1016矿用多路不间断电源的改进和应用
2.
Research on UPS Based on DSP Dual-loop Control;
基于DSP双环控制不间断电源的研究
3.
the Design of DC UPS Based on UC3906;
基于UC3906的直流不间断电源设计
5)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不间断电源
1.
The novel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has less cost, several outputs,higher efficiency, and easier maintenance than traditional UPS.
分析了一种新型不间断电源。
6) on-line uninterruption
在线不间断
参考词条
补充资料:不间断原则
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如因故中断审理,下次开庭时应重新进行。审理终结后,审判人员应随即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在提出其他司法民主原则的同时,也主张审判不间断原则。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便被确认下来,并由各国相继规定在法律中,当时英国规定:若审判案件一日不能完结时,经法官(陪审官)协议后,可以延至第二天,但法官(陪审官)必须停留在一间屋内,不能与外人来往通信。若法官(陪审官)在审理案件时有病或死亡,本案法庭组成人员必须全体解散,另行组织和更新程序。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审理及辩论一经开始,应即继续进行而不间断,并应与各方面断绝来往,直至陪审员提出评断为止。许多国家的现行诉讼法也都规定了不间断原则。联邦德国1975年《刑事诉讼法典》在规定不间断原则的同时,在第229条中还规定:"中断审判期间总计不超过十日的,可以恢复中断的审判继续进行,中断总计超过十日的,审判重新开始。"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在开庭后更易审判官时,应当更新公审程序。但宣告判决时,不在此限。"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审判官有更换时,当事人应当陈述以前言词辩论的结果","独任审判官有更换时,就以前已经进行过询问的证人由当事人提出再询问的申请时,法院应当进行该项询问。合议制的审判官有过半数更换时,就以前已经进行过询问的证人,由当事人提出再询问时亦同"。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37条第2款规定:"每宗案件的审判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工作。在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结束以前,同一审判员不得审理其他案件。"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35条第2、3款规定:"案件的审理以口头的方式并在不改变审判员组成的情况下进行。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审判员中有一人被替换,则案件的审理应当从头开始。每宗案件的审判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在已开始的案件审理结束以前,或宣布延期审理以前,审判庭无权审理其他案件。"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0条、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46条分别根据上面两个法律作了相同的规定。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司法专横,在提出其他司法民主原则的同时,也主张审判不间断原则。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一原则便被确认下来,并由各国相继规定在法律中,当时英国规定:若审判案件一日不能完结时,经法官(陪审官)协议后,可以延至第二天,但法官(陪审官)必须停留在一间屋内,不能与外人来往通信。若法官(陪审官)在审理案件时有病或死亡,本案法庭组成人员必须全体解散,另行组织和更新程序。法国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规定:审理及辩论一经开始,应即继续进行而不间断,并应与各方面断绝来往,直至陪审员提出评断为止。许多国家的现行诉讼法也都规定了不间断原则。联邦德国1975年《刑事诉讼法典》在规定不间断原则的同时,在第229条中还规定:"中断审判期间总计不超过十日的,可以恢复中断的审判继续进行,中断总计超过十日的,审判重新开始。"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在开庭后更易审判官时,应当更新公审程序。但宣告判决时,不在此限。"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审判官有更换时,当事人应当陈述以前言词辩论的结果","独任审判官有更换时,就以前已经进行过询问的证人由当事人提出再询问的申请时,法院应当进行该项询问。合议制的审判官有过半数更换时,就以前已经进行过询问的证人,由当事人提出再询问时亦同"。
1958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纲要》第37条第2款规定:"每宗案件的审判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工作。在已经开始审理的案件结束以前,同一审判员不得审理其他案件。"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35条第2、3款规定:"案件的审理以口头的方式并在不改变审判员组成的情况下进行。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审判员中有一人被替换,则案件的审理应当从头开始。每宗案件的审判庭,除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在已开始的案件审理结束以前,或宣布延期审理以前,审判庭无权审理其他案件。"1960年《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0条、1964年《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46条分别根据上面两个法律作了相同的规定。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