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ship pollution
船舶污染
1.
Study on evaluation system of ship pollution damage in a tidal reach;
感潮河段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系统框架的研究
2.
As the tort at sea,ship pollution has lots of special nature which is very different from general civil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on in respect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the scope and principle for compensation.
船舶污染这种海上侵权行为具有很多特殊性,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等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有很大区别。
3.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OPRC Convention,the relative ship pollution contingency plans would be established for ships,terminals,ports,relevant regional organizations and national authority.
根据《OPRC公约》的要求 ,船舶、码头、港口、地区、区域、国家都应制订相应的船舶污染应急计划。
3) vessel pollution
船舶污染
1.
Vessel pollution, whether accident or discharged, would impair seriously marine environment.
船舶污染 ,无论是事故性的还是排放性的 ,都会给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危害。
4) ships pollution
船舶污染
1.
This paper is concerning about several legal problems occurred in cases of the claim for state s losses caused by ships pollution.
针对我国船舶污染案件中国家损失索赔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较详细讨论。
5) pollution discharged by vessels
船舶污染
1.
Jurisdiction of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n pollution discharged by vessels in its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中国对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
2.
Jurisdiction on pollution discharged by vessels will be in relation to interests of the coast countries, particularly i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of the coast countries.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
补充资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为防止并消除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毒物质造成对海洋的污染,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船舶海损事故造成污染而制定的公约。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简称海协,现改名国际海事组织)在伦敦召开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会议,在《1954年国际海上油污公约》及其各项修正案的基础上制定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公约包括20条法律条款和5个技术性附件,即:附件一,防止油污规则;附件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件三,防止海运包装品、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槽罐车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件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件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件一和附件二为强制性规则,附件三、四、五为任选性规则。公约对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监控系统、滤清系统及专用压载舱和清洁压载舱等作了规定。由于各国对附件二普遍感到因技术问题尚难在近期内付诸实施,因此加入公约的国家数至今尚未达到生效条件。
1978年2月6~17日,在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对公约的附件一作了补充修改,对油船、特别是对船龄在10年及10年以上的油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检查、检验和发证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的新油船,即1979年6月1日后签订造船合同,1980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或1982年7月1日后交船的油船,对其专用压载舱、原油洗舱、清洁压载舱的要求作了适当调整。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年内或经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确定的更长时间内,各缔约国将不受附件二规定的约束。
公约和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生效的条件是:自不少于15个国家(其商船吨位总和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成为缔约国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公约仅有12个缔约国,尚未生效。中国未加入公约。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已于1983年 10月2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议定书共有缔约国 31个。中国于1983年7月1日核准议定书,成为缔约国。
1978年2月6~17日,在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对公约的附件一作了补充修改,对油船、特别是对船龄在10年及10年以上的油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检查、检验和发证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的新油船,即1979年6月1日后签订造船合同,1980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或1982年7月1日后交船的油船,对其专用压载舱、原油洗舱、清洁压载舱的要求作了适当调整。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年内或经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确定的更长时间内,各缔约国将不受附件二规定的约束。
公约和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生效的条件是:自不少于15个国家(其商船吨位总和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成为缔约国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公约仅有12个缔约国,尚未生效。中国未加入公约。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已于1983年 10月2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议定书共有缔约国 31个。中国于1983年7月1日核准议定书,成为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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