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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的
3)  unused time
未使用时间
4)  underutilize [,ʌndə'ju:tilaiz]
未充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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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拨款
6)  failure to use mark
未使用商标
补充资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Utilization Rules

((d旧nl一gongy一ng yu sh一yongt一001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Elect沦尸蒯『SuPPly and Utillzat俪R“le:)调整供用电关系,规范电力供应与使用行为的行政法规,是中国电力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制定,于1996年4月17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布,199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施行,结束了中国供用电管理虽有章可循但无法可依的历史,宣告了中国电力供应事业已走上依法管理的新时期。电力供应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供应的面广,服务的对象多而分散,供应方式也与其他商品不同,特别是供应与使用中的公共安全问题更为社会所关注。因此,保障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供电企业和用户共同追求的目标。 世界各国都采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供用电之间的关系,规范供用电及供用电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国家是供用电管理法规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是世界立法较早的国家。中国在1953年,为了调整供用电关系,颁布了《供用电暂行规则》,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供用电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有关主管部门于1963年、1966年、1972年、1983年曾先后四次对该规则进行了修订(见供电营业规.,J),对电力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起到了很好地协调、约束和促进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中国电力供应事业获得很快发展,1983年颁布的《全国供用电规则》,对发展中出现的许多有关供用电的矛盾和纠纷显现出法律变动不足的间题,直接影响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供用电双方的权益。为此,国家决定制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目的在于确定市场经济原则,调整供用电关系,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与效力《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以及与其相关的行为都受其约束和调整。这是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适用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凡从事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有关的一切组织、个人,都必须遵守,包括供电企业及与其相关的行为、用户使用电力及与其相关的行为、其他与电力供应与使用有关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如政府监督管理供用电的行为,供(受)电设施设计、安装、试验行为,建设规划、施工与电力设施相互关联的行为,窃电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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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