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linical medicolegal expertise
临床法医鉴定
1.
TSAH(Traumatic Subarachnoid Haemorrhage),is not seldom seen in forensic pathological practice and clinical medicolegal expertise however,relevant reports about the phenomena that haemophiliacs suffer from simple TSAH when their heads or faces are slightly hurt are relatively rar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Traumatic Subarachnoid Haemorrhage,简称TSAH)在法医病理实践和临床法医鉴定中并不少见,但有关血友病人在头面部轻微外伤后出现单纯性TSAH的相关报道较少,在临床法医鉴定中有一起损伤和疾病同时存在的特殊案例,在该案例鉴定中有一些体会值得借鉴。
2) Clinical Medical Authentication
法医临床鉴定
1.
Analysis on time Limits, Rights, Qualifications, Clinical Experts report, and Medical Reports in Clinical Medical Authentication and Furthermor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and Improvement Have been Discussed.
本文针对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对鉴定时限、鉴定机构权限、鉴定人资格、法医鉴定、医学鉴定等概念的认识误区进行了分析,并就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法医临床鉴定水平的途径作了有益的探讨。
6)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法医鉴定
1.
Because of the different role of examiner,the goal and method difference as well as other factors disturbances existing in the clinical diagnosis and the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of closed craniocerebral injury,the conclusions often appear differently.
有关闭合性颅脑损伤的临床诊断与法医鉴定的结论往往存在着差异,在脑震荡和脑损伤后综合症诊断上,这种差异尤为突出。
补充资料:法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人运用法医学知识,按照送检目的和要求,对涉及刑事和民事案件的人身(活体)、尸体及有关物证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作出的结论。这是一种法律证据,为查明案情提供重要科学依据。
法医学鉴定人 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从事上述检验、写出鉴定结论的人。在中国,法医学鉴定人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或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担任。法医学鉴定人应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见回避)。
法医学鉴定人被指派或邀请出席法庭作证时,只限于对本案有关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加以说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为了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可靠,法医学鉴定人可以查阅案卷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证人提出询问。
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人将受理的案件材料(人或物)进行检验、鉴定后,写成的书面报告。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主要记载委托机关的名称,被检人情况,检材名称和数量,鉴定的目的要求,提取检材与送检日期及案情摘要等;第二部分即检验部分,详细记载检验过程、方法和所发现的全部事实;第三部分根据检验所见,用法医学的理论,按鉴定事由逐项分析说明,得出判断理由;第四部分为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和说明的理由,作简明的科学结论,即鉴定结论。最后,由法医学鉴定人签名。
鉴定必须忠于事实真象。如鉴定人有数人并意见分歧时,可分别单独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有关材料,仍交原鉴定人复检,经过补充、修正后的鉴定为补充鉴定。经过鉴定或补充鉴定,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委托他人进行鉴定时,所作的鉴定称为重新鉴定(见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人 具有法医学知识和经验,接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从事上述检验、写出鉴定结论的人。在中国,法医学鉴定人由公安、司法机关的专职法医,或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高等院校的法医学教师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聘请具有法医学知识的医师担任。法医学鉴定人应由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见回避)。
法医学鉴定人被指派或邀请出席法庭作证时,只限于对本案有关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加以说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为了保证鉴定结论准确可靠,法医学鉴定人可以查阅案卷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害人、被告人以及证人提出询问。
法医学鉴定书 法医学鉴定人将受理的案件材料(人或物)进行检验、鉴定后,写成的书面报告。一般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言,主要记载委托机关的名称,被检人情况,检材名称和数量,鉴定的目的要求,提取检材与送检日期及案情摘要等;第二部分即检验部分,详细记载检验过程、方法和所发现的全部事实;第三部分根据检验所见,用法医学的理论,按鉴定事由逐项分析说明,得出判断理由;第四部分为结论,根据检验结果和说明的理由,作简明的科学结论,即鉴定结论。最后,由法医学鉴定人签名。
鉴定必须忠于事实真象。如鉴定人有数人并意见分歧时,可分别单独作出鉴定结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请,可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是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有关材料,仍交原鉴定人复检,经过补充、修正后的鉴定为补充鉴定。经过鉴定或补充鉴定,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委托他人进行鉴定时,所作的鉴定称为重新鉴定(见鉴定结论)。
说明:补充资料仅用于学习参考,请勿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