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Japan PAL)
治疗商品法案(澳大利亚TGA)
2) Trade Practices Act 1965-67
年澳大利亚商法
4) Australia Business Chamber
澳大利亚商会
5) Australian Family Law
澳大利亚家庭法
6) Australian criminal law
澳大利亚刑法
1.
Keeping rationality and catholicity, the Australian criminal law defines the fundamental conceptions and forms a complete system of terrorism crimes.
以澳大利亚刑法为借鉴,我国刑法亦应明确基础性概念,完善罪名体系,集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特殊刑罚减免事由,从而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完备的法律基础。
补充资料: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创建于19n年,是根据1911年《联邦银行法》建立的联邦银行演变而成,1959年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1959年银行法》和《1959年储备银行法》,决定将联邦银行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彻底分开。根据《1 959年银行法》,联邦银行于19日〕年改为现名。总行设在悉尼。在悉尼、墨尔本、阿得富德、布里斯班、佩思、霍巴特、堪培拉、达尔文等地设有分行;在纽约、伦敦设有办事处,以联系所在国中央银行,了解当地信息。 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l)货币发行。储备银行通过其纸币发行部,独家发行澳大利亚纸币。澳大利亚政府对货币发行无法定限额,由储备银行视市场需要的增减而决定发行额。(2)代理国库。储备银行是政府的银行,代理各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办理各种收支等业务,它还为政府免费提供银行服务。(3)对金融业的管理。储备银行要求每家商业银行必须将其接受的存款的一定百分比作为法定储备金存放在储备银行法定准备存款账户中。每家银行还必须保持“基础资产比率”。基础资产包括现金、法定存款、短期政府债券和其他政府债券等。储备银行有权检查银行的资产流动情况。(4)调节货币和银行系统的活动,同财政部一起制定和颁布国家金融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是储备银行的最主要的职能。其目标是稳定澳大利亚货币,维持澳大利亚充分就业以及提高澳大利亚人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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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