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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Jurisdictional identifications of mental diseases
司法精神病鉴定
2)  Psychiatry exert identifications
精神病司法鉴定
3)  Forensic psychiatric expertise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4)  Forensic Psychiatric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5)  Forensic psychiatric assessment
司法精神鉴定
6)  psychiatric examination
精神病鉴定
1.
The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its explanations regulates that the period of psychiatric examination of suspects should be exempted from the period of detention, however this needs reconsideration.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解释将对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是值得商榷的。
补充资料: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精神病学专家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对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在押罪犯、民事当事人以及证人等的精神状态所进行的鉴定。鉴定的中心目的是判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如患有精神病,则判定其疾病的性质和程度,从而明确被鉴定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是讼诉证据之一。
  
  在中国,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一般是邀请具有专业知识、丰富经验、公正作风和一定法律知识的精神病学专家2~3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小组成员有权了解有关案情资料、被鉴定人的行为表现、个人病历及其家族成员精神病史。经研究有关材料后,鉴定小组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检查。检查可在医院门诊部、住院部或拘留所、监狱、被鉴定人工作单位等地进行。对场所的选择一般是考虑环境因素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影响。小组成员共同检查后,通过讨论分析,做出疾病诊断和鉴定结论。鉴定人对所作鉴定结论负有法律责任。鉴定人还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案件内情的义务。鉴定结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概况,包括被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案情和要求司法鉴定的原因;②疑似精神病的具体表现、既往病史和家族精神病史;③临床检查所见,特别是精神状态检查所见;④上述资料的小结及分析,即诊断的依据;⑤诊断及对法律能力的判定。关于法律能力的判定是鉴定结论的中心内容,其核心是要判定被鉴定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从而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及服刑能力(见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
  
  法院应当尊重精神病学专家签署的鉴定结论,同时也应联系案情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法院若否定鉴定结论,应提出充足理由。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告人。如被告人提出申请,法院可考虑将鉴定结论交原鉴定小组进行补充鉴定,必要时也可另外组织其他专家进行重新鉴定(见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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